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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市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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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规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H.R. 4040)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  铅含量 16 CFR 1303

   (Total Lead Content)

 

▪  邻苯二甲酸盐(酯)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邻苯二甲酸() - DEHP

   (澳大利亚法规)

 

▪  有机锡 Organotin (2009/425/EC)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标准

 

 美国儿童首饰有毒金属法案

   (Children's Toxic Metals Act)

 

▪  美國服装易燃性能法規 16 CFR 1610

    (Flammability of Fabric)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化學物質的注册、評估、

   授權和限制規定》REACH法規

   (EC 1907/2006)

 

▪  REACH - 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

    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2002/95/EC)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2002/96/EC)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  EN 7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ASTM F963-08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  ISO 8124 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  AS/NZS ISO 8124

    澳大利亚玩具安全标准

 

 GB 6675

  《國字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中国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CE歐盟指令 (EU Directives /EC)

 

▪  EN标准

 

▪  BS标准

 

 DIN标准

 

 CFR美国联邦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ASTM标准

 

▪  ANSI标准

 

▪  AATCC标准

 

▪  UL 标准

 

 ISO标准

 

 IEC 标准

 

▪  JIS标准

 

▪  AS/NZS标准

 

▪  巴西ABNT标准

 

 巴西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墨西哥NOM标准

 

▪  墨西哥NMX标准

 

▪  墨西哥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印度IS标准

 

 印度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俄罗斯GOST标准

 

▪  俄罗斯OST标准

 

▪  俄罗斯VNTP标准

 

▪  俄罗斯标准

 

▪  俄罗斯SanPin标准

 

▪  俄罗斯SP法规条例

 

▪  俄罗斯RD法规条例

 

 俄罗斯PB法规条例

 

▪  俄罗斯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南非标准

 

 南非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重金属 Heavy Metals (EN 71-3)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Oko-tex 100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英国关于书写工具安全标准

 

▪  EN 12586:2007 欧洲奶嘴夹安全标准

 

▪  ASTM B117 美国盐雾测试标准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  双酚A   (Bisphenol-A)

 

▪  PAHs 多环芳烃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50)

 

▪  壬基苯酚 Nonylphenol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N ISO 14184; AATCC 112)

 

▪  镍释放 Nickel Release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  五氯苯酚 PCP (DIN 5331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  全氟辛烷磺酸 PFOS (2006/122/EC)

 

▪  三聚氰胺 Melamine

 

▪  ICTI认证

 

 MEPS认证

 

▪  国际安全运输组织 (ISTA)

    ISTA-1A /  ISTA-2A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2002/9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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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3590 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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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指令案进行简要解释

 

废弃电子电机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6/EC, 缩写:WEEE

A. 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标

  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B. WEEE指令条适用范围

  WEEE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表2(见下页)列出以上各类别电子电气设备下的产品目录。本指令案将在不违背欧盟关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与保护欧盟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的战争物资不适作本指令。

  “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属于表2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指的是按照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一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 WEEE的分类收集

  1、欧盟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降低电子电气废弃物以未分类废弃物而处置的比例,并实现电子电气废弃物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允许消费商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欧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集,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的可达性。

  3、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欧盟成员国可以执行确保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因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的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
冰箱
冷柜
其它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暧炉等其它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等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刀、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材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集中数据处理
大型机
小型机
打印机单元
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笔记本电脑
记事本电脑
打印机
复印设备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和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
电报机
电话机
付费电话机
无绳电话机
移动电话机
应答系统
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像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一般民用器械
收音机
电视机
摄影机
录像机
高保真录音机
扩音器
音乐设备
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象技术录象或复制声音或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照明器材
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
直线式荧光灯管
紧凑型荧光灯管
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
低压钠管
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钻孔机
电锯
缝纫机
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它处理的设备
用于割草或者其它园林活动的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手动图像游戏控制台
图象游戏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放射治疗设备
心脏病
透析
肺部通气机
放射医学设备
体内诊断实验设备
分析仪
冰柜
监测和控制器械
受精试验
 
其它诊断、预防、监测、处理、减轻疾病、伤痛或者残疾的器具
自动售货机
烟雾探测器
 
温度调整器
 
家用或者实验用的测量、称重或校准设备
 
自动调温器
 
其它用于工业装置(如在控制板上)的监测和控制器械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冷热饮或罐头自动售货机
 
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
 
自动取款机
 
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4、生产者应确保准备好回收来自非私人家庭使用者的废弃电子电气废弃物。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D.WEEE的处理

  1、欧盟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的选择性处理要求如下:

  1)至少包括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①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②    含有水银的组件;

③    电池;

④    移动电话的印制线路板,和表面积大于10cm的其他装置的印制线路板;

⑤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⑥    含溴化阻然剂的塑料;

⑦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⑧    阴极射线管:

⑨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⑩    气体放电管:

⑪    表面积大于10cm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的显示屏;

⑫    外部电揽;

⑬    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67/548/EEC号指令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⑭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1996年5月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1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外;

⑮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2)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下列组件要按所示的进行处理:

①    ①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②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使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15的气体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泠葳电路中的设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NO.2037/2000号规则进行处理;

③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电子电气废弃物时要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1)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前的贮存(包括临时贮存)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贮存;

③    用于贮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④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E.WEEE的回收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F. 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G. 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1)不将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并对这些电子电气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

2)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3)他们在帮助电子电气废弃物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4)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5)解释图1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府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图1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如图1所示。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并且持久。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分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1)到(3)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H. WEEE指令案关于处理设施的说明

  1、为有利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是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被利用于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了能明确识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I. WEEE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123日第2002/95/EC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11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12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12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7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125日为消除镉 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1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着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3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6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1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7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5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7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7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
  检查
  在20052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 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
  过渡
  1.成员国应在20048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1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号指令的第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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