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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GB 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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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GB 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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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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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文件 玩具及儿童产品:更新安全标准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会议
目的 1. 本檔旨在征询委员的意见,就政府因应下文第13段所述的最新情况,建议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的安全标准。 背景 2. 保护儿童的安全至为重要。政府于一九九二年制定了《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为儿童而设计或明显地以儿童为对象的产品必须符合条例订明的安全标准。 现行标准 A. 玩具 3. 在玩具方面,该条例涵盖所有供儿童玩耍或〝显见是拟供儿童玩耍的产品或物料〞。不论是本地制造或进口玩具,香港是一个小市场。香港制造的玩具主要是以外销为主。 4. 为免不必要地增加营商成本及促进贸易,政府决定不制订香港本身的玩具安全标准。因此,我们的法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纳的,亦是本港主要玩具出口市场所制订或沿用的安全标准,即: (a) 国际玩具工业委员会所订立的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IVTSS); (b) 欧洲标准委员会所订立的欧洲标准71(EN71);以及 (c) 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所订立的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F963(ASTM F963)。 其中欧洲标准71和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F963分别是欧洲联盟和美国市场所采用的玩具安全标准。在二零零二年,该两大市场合共约占本港玩具入口和出口总值的1.5%和75%。 5. 该条例更具体地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玩具,除非该玩具(包括其包装)符合上述三套安全标准中其中一套标准内所载的全部适用的规定。如该等安全标准中其中一套或两套标准并无载有适用于某一玩具的规定,该玩具则须符合其余一套安全标准内所载的全部适用的规定。不过,香港玩具协会指出现时该条例要求玩具须符合条例订明的三套安全标准中载有「适用的」安全规定的其中一套,但对何谓「适用的」并未很清楚地作出界定。 B. 儿童产品 6. 在儿童产品方面,该条例订明的安全标准涵盖13类产品(见附件(一))。该条例订明的13类产品涵盖了在香港普遍使用的儿童产品。未被该条例涵盖的儿童产品,则必须像其它的消费品一样,符合《消费品安全条例》所订明的一般安全规定,亦即是说,这些产品必须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及符合由标准检定机构或类似机构就该类产品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 7. 与玩具的情况一样,香港的儿童产品市场亦不大,而全世界各标准检定机构就个别儿童产品已制订了安全标准。政府因此选择不制订香港本身的安全标准,而采用国际上普遍接纳或沿用的、主要是欧、美和澳洲等地有关个别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该条例十分具体地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条例所涵盖的儿童产品,除非该产品在每一方面均符合条例所订明的有关安全标准(见附件(二))。
执法安排 8. 香港海关(海关)负责执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因此海关 — (i) 会不时巡查,并取得怀疑不安全的玩具及儿童产品样本送交政府化验所进行测试; (ii)
会跟进个别玩具及儿童产品的投诉; (iii)
若发现有关的样本未能符合该法例订明的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会向有关的制造商、供货商及进口商发出警告信或采取检控行动; (iv)
若对某玩具或儿童产品的不安全风险评估为中度或高度危险,会向有关的供货商发出禁制通知书,禁止有关产品继续在市面上发售; (v)
若合理地相信有关的玩具或儿童产品有引致重伤的危险,会规定任何有关人士将供应发售的物品收回。 9. 除实施上述的执法行动外,海关会每年定期举行讲座及提醒业界该法例对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的要求。海关亦会密切留意其它国家对个别玩具及儿童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如有关产品在香港亦有出售,则采取相应的安排。 10. 在过去三年,有关玩具及儿童产品的投诉数字和海关的执法行动的统计数据载于附件(三)。 近期发展 11. 像其它消费品一样,玩具及儿童产品不停有新的产品。有关的标准检定机构会不时修订,删除或取代过时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以确保该等规定附合产品的科技发展、生产技术转变、顾客需求,有关新的安全数据(例如意外数据和科学报告等)的变化。 12. 一般来说,玩具的产品生命周期较儿童产品的为短,产品变化较多和快,因而玩具安全标准的更新也较频密。例如,有关的标准检定机构差不多每年都会更新玩具安全标准EN71和ASTM F963,但有关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则经过较长时间才更新一次。 13. 现时载于该条例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曾分别在一九九七年及一九九八年更新。从那时起, (a) 在玩具方面— (i) 国际玩具工业委员会在二零零二年六月宣布将会撤销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原因是这套标准已被按国家划分的玩具标准所取代; (ii) 国际标准化组织(由超过140个国家标准团体组成的国际联会)已订立了ISO 8124作为玩具的安全标准,并获得世界各地玩具制造商广泛采用; (iii) 欧洲标准委员会已对EN71的玩具安全标准系列作出多项修订。 (b) 在儿童产品方面,有关的标准协会撤销了该条例内其中4项安全标准和更新了其中18项标准,详见附件(二)。 14. 我们建议将上述的修订引用于香港,更新载于该条例的有关安全标准,这对保障儿童安全及促进贸易同样重要。我们就以上的修订咨询了业界:反应是普遍赞同更新标准以切合市场的转变。 法例修订 15. 我们准备草拟更新该条例内的有关安全标准,以反映这些最新发展及响应香港玩具协会在上文第5段的关注。现时我们更新有关安全标准,需要就该条例提出修订案,全个法案修订程序需时。鉴于玩具安全标准的更新较为频繁,我们正研究可否可简化修订案程序,例如以政府公告在宪报登的形式,务求更适时地修订有关的安全标准。我们在咨询律政司后,会就有关的程序再征询委员的意见。 委员意见 16. 请各委员就更新现行法例有关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的建议发表意见。 附件(一)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涵盖的儿童产品 u
婴儿假奶咀 u
婴儿睡袋 u
婴儿学行车 u
奶瓶奶咀 u
家用双格床 u
手携婴儿卧箱及类似的有把手产品及支架 u
家用儿童安全栏栅 u
家用婴儿床 u
家用儿童高脚椅及多种用途高脚椅 u
儿童绘画颜料 u
儿童安全带 u
家用儿童游戏围栏 u
儿童推车 附件(二) 儿童产品:安全标准
附件(三)
II. 与儿童产品安全有关的投诉及海关的执法行动
注释 (1) 所有涉及个案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均符合法例的规定,有关的意外都是由不适当使用有关产品造成。 (2) 为保障儿童安全,海关会不时巡查供应玩具及儿童产品的零售商和进口商。由于供应玩具的零售商及进口商的数目远较供应儿童产品的多,因此,海关就玩具安全所进行的巡查次数亦远较就儿童产品所进行的为多。 (3) 当海关发现某款玩具或儿童产品不符合《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条例》的规定,海关会调查所有供应该款产品的进口商及零售商。因此,调查宗数的多少主要视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数目和供应有关产品的进口商及零售商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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