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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国家≫
≪常用法规≫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GB 24613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GB 6675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南非标准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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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产品认证--无线电通讯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
若为无线电遥控玩具,例如:遥控玩具汽车、轮船、飞机,玩具步话机等等(27MHz/40MHz/49MHz/433MHz/863
MHz/2.4 GHz),需符合包括: RADIO(RF) + EMC + LVD测试。 对于如遥控玩具汽车等的短距离无线遥控产品,除了按EN71的要求测试外,其电气特性测试的主要三个标准如下: EN 300 220-3 V1.3.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adio spectrum Matters (ERM); Short Range
Devices (SRD); Radio equipment to be used in the 25 MHz to 1 000 MHz frequency
range with power levels ranging up to 500 mW; Part 3: Harmonized EN covering
essential requirements under article 3.2 of the R&TTE Directive 对于发射功率小于500 mW,使用频率范围在25 MHz to 1000 MHz的短距离发射设备的频率特性要求
EN 301 489-03 V1.4.1: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adio spectrum Matters (ERM);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standard for radio equipment and services; Part 3: Specific conditions
for Short-Range Devices (SRD) operating on frequencies between 9 kHz and 40 GHz
对于使用频率范围在9 kHz and 40 GHz的短距离发射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
指令简称: 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指令名: 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它们的符合性互认的1999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1999/5/EC (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适用范围
无线电设备 - “无线电设备”是指一种利用地/空无线通信频谱通过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方式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组件;b. 电信终端设备 -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一种能够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组件,准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共电信网(也就是说,使用全部或部分的电信网来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相连 不适用范围: 非本指令所涵盖的指令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属于欧盟理事会1996年12月20日关于船用设备指令96/98/EC范围内的设备;–电缆和电线;–旨在仅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服务的单向接收无线电设备;–属于理事会法规n°3922/91(民用航空)第2条含义的产品、设备和组件;–属于理事会指令93/65/EEC第1条含义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基本要求
对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用户和任何其它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低电压指令73/23/EEC的有关安全要求(虽然没有电压限值);–对于指令89/336/EEC的电磁兼容性的保护。只对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设备应制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空间的无线通信频谱及轨道资源,以避免有害干扰。属于某几种特定类别的设备应制造成:–通过网络与其它设备互通,而且可以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与适当型号的接口相连;和/或–不会危害网络或网络运行,也不会滥用网络资源;和/或–具有安全装置来确保个人数据及用户/订户的隐私受到保护;和/或–支持能够确保防止欺骗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确保访问紧急服务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方便残疾用户使用的某些特性
无线电通讯终端设备指令覆盖的范围 除了很少一部分的设备,R&TTE指令覆盖了几乎所有使用无线电频段的设备。这也包括了所有公共通讯网络的终端设备。典型的R&TTE指令覆盖的产品如: 无线电终端:GSM手机
其它无线电设备:GSM基站,汽车开门器和其它短途的无线电设备 固定的网络终端设备:普通的模拟信号电话,ISDN终端,线缆和PC的调制解调器 对照现有欧盟国家的规定,该指令所带来的一些改变: 引入生产者的符合性声明 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已经变成了生产者的责任。因此生产者只要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测试就可以无需再从官方获取批准证书等等。
合法性要求
指令的要求是有关合法性的要求,而不是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在判断一个产品是否符合法令要求上还将继续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当标准对于企业不适用时,生产者还是有办法进入市场的。他就要从更加广阔的角度证明他的技术文档已经满足指令的要求。 范围:完全覆盖无线电行业 指令代替了原有国家的规定。由于无线电频率不统一而产生的问题将根据指令中有关的特定规定来解决。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公布他们的接口 指令要求公共电信服务运行商公布他们接口的特性,这样任何一个生产者都可以生产适用于该网络的终端设备。 欧盟成员国的义务发布有关使用无线电频段的规定 在欧盟内无线电频谱并非是统一一致的,该指令也未统一频谱。因此对生产者来说很关注的一点就是要知道每个国家在分配和使用波段上的不同。所以每个成员国就要公布这样的信息让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尽可能的在更大的范围和市场中使用。 生产者的义务告诉最终使用者用途及注意事项 指令要求生产者在包装和说明书上都要告知用户产品用途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这就意味着制造商需要告知用户,其终端设备用于什么网络以及适用于成员国的哪个无线电频段。
实施日期: 2000-4-7 过渡日期: 2001-4-7 加贴CE标志: 是。
评定标准: 作为CE标志的基础,合格评定应有公告机构的参与。 参考出版物: 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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