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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国法规

 

 新兴市场国家

  ▪ 检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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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规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H.R. 4040)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  铅含量 16 CFR 1303

   (Total Lead Content)

 

▪  邻苯二甲酸盐(酯)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邻苯二甲酸() - DEHP

   (澳大利亚法规)

 

▪  有机锡 Organotin (2009/425/EC)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标准

 

 美国儿童首饰有毒金属法案

   (Children's Toxic Metals Act)

 

▪  美國服装易燃性能法規 16 CFR 1610

    (Flammability of Fabric)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化學物質的注册、評估、

   授權和限制規定》REACH法規

   (EC 1907/2006)

 

▪  REACH - 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

    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2002/95/EC)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2002/96/EC)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  EN 7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ASTM F963-08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  ISO 8124 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  AS/NZS ISO 8124

    澳大利亚玩具安全标准

 

 GB 6675

  《國字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中国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CE歐盟指令 (EU Directives /EC)

 

▪  EN标准

 

▪  BS标准

 

 DIN标准

 

 CFR美国联邦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ASTM标准

 

▪  ANSI标准

 

▪  AATCC标准

 

▪  UL 标准

 

 ISO标准

 

 IEC 标准

 

▪  JIS标准

 

▪  AS/NZS标准

 

▪  巴西ABNT标准

 

 巴西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墨西哥NOM标准

 

▪  墨西哥NMX标准

 

▪  墨西哥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印度IS标准

 

 印度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俄罗斯GOST标准

 

▪  俄罗斯OST标准

 

▪  俄罗斯VNTP标准

 

▪  俄罗斯标准

 

▪  俄罗斯SanPin标准

 

▪  俄罗斯SP法规条例

 

▪  俄罗斯RD法规条例

 

 俄罗斯PB法规条例

 

▪  俄罗斯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南非标准

 

 南非消费安全标准/法规

 

▪  重金属 Heavy Metals (EN 71-3)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Oko-tex 100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英国关于书写工具安全标准

 

▪  EN 12586:2007 欧洲奶嘴夹安全标准

 

▪  ASTM B117 美国盐雾测试标准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  双酚A   (Bisphenol-A)

 

▪  PAHs 多环芳烃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50)

 

▪  壬基苯酚 Nonylphenol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N ISO 14184; AATCC 112)

 

▪  镍释放 Nickel Release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  五氯苯酚 PCP (DIN 5331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  全氟辛烷磺酸 PFOS (2006/122/EC)

 

▪  三聚氰胺 Melamine

 

▪  ICTI认证

 

 MEPS认证

 

▪  国际安全运输组织 (ISTA)

    ISTA-1A /  ISTA-2A

 

 

 

 

 

美国联邦法典16.CFR 500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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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典16.CFR 500 部分

《联邦法典》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6 商业规则
TITLE 16—COMMERCIAL PRACTICES
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销售包装和标签法规
依据销售包装和标签法第4 部制订的法规
REGULATIONS UNDER SECTION 4 OF THE 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2000 1 1 日修订
500 部分
500.1 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
500.2 术语定义
500.3 禁止的行为、涵盖标签的通用要求和免责程序
500.4 名称的表达——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
500.5 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500.6 净含量的声明及其显示位置
500.7 净含量的表达方法
500.8 重量或质量和尺寸的计量单位
500.9 重量或质量单位的表达方式
500.10 液体计量单位的表达方式
500.11 消费商品长度尺寸的表达方式
500.12 消费商品长度和宽度尺寸的表达方式
500.13 消费商品面积的表达方式
500.14 立方体积与干燥物质计量的陈述
500.15 组成部分多于一件的计量单位
500.16 容器类消费商品尺寸的表达方式
500.17 余数
500.18 SI 公制的前缀
500.19 SI 公制与英制的转换
500.20 显着的净含量声明
500.21 主要展示面的面积与字体尺寸的关系
500.22 缩写词
500.23 国际单位制的内装物净含量的表达
500.24 补充说明
500.25 净重量、平均重量和允许偏差
500.26 用量、用途和用法的描述
500.27 组合包装
500.28 多样包装
500.29 合并包装
  500.1 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
   本法规本部分确立了消费日用商品的标签要求,如:详细说明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名称;生产商、包装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内装物净含量和净用量;用法、用途或使用说明的表达。
500.2 术语定义
在本部分中应用,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a) 法令 Act
指销售包装与标签法令(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b) 法规 Regulation Regulations
由委员会依据法令(Act)第456 部制定的法规(15 U.S.C. 145314541455
(c) 消费商品或日用品 Consumer commodity or commodity
    任何物品、产品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以消费为目的而生产或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商品,任何种类的个人消费品,应用于个人护理以及家政服务之中,并且通常在消费与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消耗的物品。本法规的主旨不在于本部分中的术语消费商品仅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1 U.S.C.321)第201节中定义的任何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任何肉类或肉类制品;禽类或禽类制品;烟草或烟草制品;任何执行《联邦昆虫、真菌和啮齿类动物检疫法》(7 U.S.C.136 et seq)中有关包装和标签要求的环境保护局管理部门限制的商品;《病毒-血清-毒素法》(21 U.S.C.151-157)标题畜牧业管理局的第八节批准的商品;根据或符合《联邦酒管理法》(27 U.S.C.201 et seq)中包装和标签要求的所有饮料;《联邦种子法》(7 U.S.C.1551-1610)规定的商品。
(d) 包装 package
    任何用于装填消费商品并且用于交付、销售或为了销售而展示给消费者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料。就本法规的主旨而论,本部分中的包装不包括运输包装箱或仅用于生产商、制造商或批发、零售经销商的运输包装件,用于销售或为了销售而展示的除外,或经销商以运输或发货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运输包装箱或包装物料。不包括没有印刷任何属其内装商品相关内容的包装;或1912 8 3 日法令(37Stat.250 修改;15.U.S.C 231-233)和1915 3 4 日法令(38 Stat.1186 修改;15 U.S.C 234-236)条款中所规定的容器。显然,包装或容器上未书写、印刷或绘制关联或隐含任何本法规本部分规定的标签信息的也不包括。
(e) 标签 label
    任何以书面的、印刷的或图案的形式粘贴或显示在消费商品上或装有消费品的包装上的内容;除了:
1 粘贴或出现在消费品上的监察员标记或其它非促销内容不应视为必要的标签要求,标签信息的重复必须依据本法规;和
2 本法规本部分中定义的标签不包括粘贴或出现在商品上的书写、印刷、或绘制的不适合本法规主旨的内容,或是粘贴和出现在容器或包装物上销售或配送给工业和社会团体的使用者的。
(f) person
任何的公司、法人或协会。
(g) 商业 commerce
1 在所有各州、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联邦或任何美利坚合众国领土或属地或任何外部地区间的交易活动;以及
2 在哥伦比亚地区和美国领土或属地内的,非经立法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但不应包括向国外的出口。
(h) 主要展示面 principle display panel
    常规或习惯的零售展示活动中,最有可能展示、出示、显示或检查到的贴标签的表面。主要展示面的尺寸应足以显示所有本法规本部分要求的强制性标签信息,而且设计不能含糊不清、有插图或拥挤不堪。本定义并不妨碍包装标签选择使用主要展示面。但替换的主要展示面必须将本法规本部分要求的主要展示面应显示的信息重复一遍。本定义并不妨碍将容器的封闭盖作为主要的展示面,条件是在常规或习惯的前提下,该标签的位置最有可能展示、显示、出示或检查到。圆柱形表面标签的主要展示面为其圆周面积的40%,而条件是在常规或习惯的前提下,该标签的位置更有可能展示、显示、出示或检查到。当消费品采用装饰性容器或小于等于1/4 盎司(7.4ml)的容器进行销售时,则其主要展示面可以考虑采用可分离的标牌或用胶带贴附在容器上,该面显示所有本部分要求的强制性标签信息。但内装物净含量声明的规定尺寸依据其容器的尺寸确定。当消费品的主要展示面在展示卡片上,而该展示卡片直接附在装填商品的容器上,则该展示卡片可视为主要展示面,内装物净含量声明规定的字体尺寸取决于该展示卡片。
(i) 随机包装 random package
    抽样、运输或交货的仅重量不同的相同消费品的包装,该包装没有确定的重量。
(j) SI 公制 SI metric
    属于国际单位制度的单位(缩写为SI,来自法语的Le Systeme International d’Unites),并由商务部解释或调整在美国使用。考虑到实际使用的重要性,将SI 单位(以及其倍数和约数)和其它公制单位(如升)全部包括,与SI 公制度共同使用。
(k) 惯用的英寸(磅) customary inch /pound
    在美国使用的计量制中的单位,如盎司、磅、吨等质量单位;英寸、英尺、码和英里等长度单位;液体盎司、品脱、夸脱、加仑等容积单位;干(燥)品脱、夸脱、配克和蒲式耳作为干(燥)量的单位。
(l) e 标志 "e" mark
    最初在欧共体市场上,营销的一些消费品标签上关联净含量声明使用的“e”符号。“e 标志是包装商和进口商使用的法定标志,用以证明用于装填的包装产品与欧共体规定的质量平均体系符合一致。质量平均体系是欧共体和世界上,包括美国在内的其它国家包装装填的评判方法。
    500.3 禁止的行为、涵盖标签的通用要求和免责程序(a) 如果消费商品的包装或应用的标签不符合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则不允许任何人在商业经营中从事该消费商品的包装操作或粘贴标签,以及该消费商品的销售、配送,或促成该消费商品的经营。(任何人——不包括雇佣的普通承运商或货物运输公司)(b) 任何人从事消费商品批发或销售应受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制约,界限在于这些人经营的消费商品采用了包装或标签,或者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对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进行了规定或说明。(c) 每件预期作为商业配送、批发或经销的消费商品进行的包装或标贴以及在商业交易或经营销售之前,其标签应与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符合一致。除非通过法令的条款5b)(15 U.S.C
1454(b))的免责。(d) 每件完成包装或标签的消费商品,其标签应标明消费商品的名称;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经营地点;内装物净含量;每次的净用量;用途或用法。此外,在某些场合标签表达还
    涉及诸如使用次数、多种的用途或从商品中可获得的效用。除非通过法令的条款5b)(15 U.S.C 1454(b))的免责。
(e) 如果委员会发现,由于特别商品的性质、构成或数量的原因,或基于其它良好的或充分的理由,该商品可以完全满足规定,或该规定不可行,或对于保护消费者而论没有必要,则委员会将制定法规使特别消费商品免于法令4 部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制定该消费商品减免法规程序应由委员会依据其自身方案或依据委员会的通用程序段第1.15 部分的规定,由任何有意的个人或组织陈述其理由,填写申请书提交秘书处进行处理。
500.4 名称的表达——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
(a) 消费商品的主要展示面应具有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名称的表达。
(b) 名称应在主要展示面上表达首要特性,其尺寸形式及其位置应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平行于包装或商品常规的静止状态的底部平面,其主旨在于展示。
(c) 名称的表达应符合的下述条件:
(1) 名称现在或今后的表达必须符合任何适合的联邦法令或法规的规定;或未在其中规定;
(2) 商品的公共的或惯用的名称;或未在其中;
(3) 通用名称——以另外一个方式适当的描述,如包括一项功能的说明性陈述。
(d) 任何名称的说明性陈述不应是虚假的、易误解的或欺骗性的。商品中的成分或构成物质不决定实质性质或呈现显着效果的量可以不陈述,反之应给予陈述。此外,某些成分或构成物质虽然未在最终产品中呈现其原有特性,但在生产过程中起到转化或改变的作用,形成了产品的实质性质,同时又以一定的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可以在名称的说明中提及。
500.5 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a) 消费商品标签应在显着位置明确的表达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当该消费商品不是标签上表达的人生产的,则在标签上应注明与该消费商品关联的责任人的名称;如“Manufactured for ______”“Distributed by ______”或任何如此明确的措辞。
(b) 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应表达唯一的、当前的使人确信的公司名称,在其前面或随后可出现公司特定的分支部门的名称。就个人、合作者或联营者而言,应采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名称。
(c) 营业地点的陈述应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当街道地址在现行使用的城市地址目录或电话簿中已经给出,则可以忽略。
(d) 如果进行生产、包装、或者经销消费商品的地方不是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点,则标签可以标注主要营业地点代替生产或包装或配送该消费商品的实际地点。除非该陈述使人误解。
(e) 符合本法规本条款要求的标准缩写可以使用。
500.6 净含量的声明及其显示位置
(a) 消费商品的标签应具有该商品内装物的净含量声明,单独的、准确的表达在主要展示面上。
(b) 净含量声明应以明显的单独项目表达在主要展示面上,应与其它的在其上或其下印制的标签信息分开,至少应等于一个净含量声明所用字体的常规行间距,不应包含修饰重量或质量、度量或数量的表述,诸如:特大夸脱(jumbo quart超大升(giant liter满加仑(full gallon在装填时(when packed最少(minimum等,或相近似含意的词汇。净含量声明应与其它的在其左或其右印制的标签信息分开,至少应等于二个净含量声明所用字体的大写字母“N”的常规字间距。然而“e 标志不应视为证明其净数量的词汇或词组,仅在获得批准时,可以作为净含量声明的一部分。使用该标志时,“e 标志的高度应不小于为3 毫米(约为1/8 英寸),净含量声明应占面积为标签主要展示面的30%,并且平行于包装或商品常规的静止状态的底部平面,其主旨在于展示。以下情况除外:
(1) 当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 平方英寸(32.2 平方厘米)时,则不适用净数量声明应占面积为标签主要展示面30%的要求,此时,该商品的净数量声明应符合本法规本部分的其它要求。
(2) 本法规本条款关于净数量声明的间隔、位置和字体的尺寸不适用于本法规本部分下述多样与合并包装。
500.7 净含量的表达方法
    净含量应是明确的重量或质量、尺寸、数量——用数字量化的计量值,或以某个重量或质量、尺寸、或度量的计量值合并给出有关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信息,从而便于消费者进行价值比较。如果商品是液体,则用液体度量值表示。若商品是固体、半固体、粘稠体或固液混合体,则用重量或质量计量值表示。如果存在稳定的一般消费者惯用的或贸易的习惯对液体采用重量或质量的计量值表示,或对固体、半固体、粘稠体或固液混合体采用液体的计量值,或以数字和(或)尺寸或体积的计量值的表示(如草坪和肥料),在该声明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便于进行价值比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此类声明可以用多行的形式表达。
500.8 重量或质量和尺寸的计量单位
(a) 重量或质量应用英制的磅和盎司和SI 公制的千克、克或毫克两种计量单位表示。例如:
英制(公制)表示:净重15 盎司(425 ) “Net Wt 15 oz (425 g)”
净重1.5 (680 ) “Net Wt 1 1/2 lbs (680 g)”
2.5 盎司(70.8 ) “2.5 oz (70.8 g)”
公制(英制)表示:净质量425 (15 盎司) “Net Mass 425 g (15 oz)”
净质量680 (1.5 ) “Net Mass 680 g (1 1/2 lbs)”
100 (3.5 盎司) “100 g (3.5 oz)”
(b) 液体应用等于231 立方英寸的美制加仑和SI 公制的升或毫升两种计量单位表示,而美制加仑又可以细分为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用液体计量单位表示的液体,其温度应在68 华氏度(20摄氏度)。石油制品的温度应在60 华氏度(15.6 摄氏度)。例如:
加仑(公制)表示:净量12 液体盎司(354 毫升) “Net 12 fl oz (354 mL)”
净含量1 加仑(3.78 升) “Net Contents 1 gal (3.78 L)”
8 液体盎司(236 毫升) “8 fl oz (236 mL)”
公制(加仑)表示:净量500 毫升(1.05 品脱) “Net 500 mL (1.05 pt)”
净含量1 升(1.05 品脱) “Net Contents 1 L (1.05 qt)
(c) 线性尺寸应用码、英寸和英尺和SI 公制的米,厘米或毫米等两种计量单位表示。
(d) 面积应用平方码、平方英尺和平方英寸和SI 公制的平方米,平方分米,平方厘米或平方毫米等两种计量单位表示。
(e) 干燥物应用等于2,150.42 立方英寸的美制蒲式耳与SI 公制的升与毫升等两种计量单位表示。
美制蒲式耳又可细分为配克、干夸脱和干品脱。
(f) 立方体应用立方码,立方英尺和立方英寸和SI 公制的立方米,立方分米或立方厘米等两种计量单位表示。
500.9 重量或质量单位的表达方式
Sec. 500.9 Units of weight or mass, how expressed.
(a) 净重量和净质量可以用于正规的重量和质量的净含量的表达。但在任何场合不应使用“netweight”“net mass”,含量应始终揭示包含的净数量。例如:
453 克(1 磅) “453 g (1 lb)”
净重1 磅(435 克) “Net Wt 1 lb (453 g)”
净质量453 克(1 磅) “Net Mass 453 g (1 lb)”
(b) 除随机包装外,内装物的净含量用英制重量单位表示如下:
(1) 小于1 磅,用盎司表示。例如:
净重12 盎司(340 克) “Net Weight 12 oz. (340 g)”
净质量340 克(12 盎司) “Net Mass 340 g (12 oz)”
(2) 大于1 磅,小于4 磅,整数部分用磅表示,余数换算成盎司或磅的十进制小数或分数表示,除非出现约定俗成的用盎司直接表示净含量的情况。例如:
净重1 8 盎司(680 克) “Net Wt. 1 lb. 8 oz. (680 g)”
净重1.5 /24 盎司(680 克) “Net Wt. 1.5 lb./24 oz. (680 g)”
24 盎司(1 1/2 磅)(680 克) “24 oz. (1 1/2 lb.) 680 g”
(3) 4 磅或大于4 磅,整数部分用磅表示,余数换算成盎司或以磅的十进制小数或分数表示,除非出现约定俗成的用盎司直接表示净含量的情况。例如:
净重5 4 盎司(2.38 千克) “Net Weight 5 pounds 4 ounces (2.38 kg)”
净质量2.38 千克(5 4 盎司) “Net Mass 2.38 kg (5 lbs 4 oz)”
净重5 1/4 磅(2.38 千克) “Net Wt. 5 1/4 lbs. (2.38 kg)”
净质量2.38 千克(5 1/4 磅) “Net Mass 2.38 kg (5 1/4 lbs.)”
净重5.25 磅(2.38 千克) “Net Wt. 5.25 lbs. (2.38 kg)”
净质量2.38 千克(5.25 磅) “Net Mass 2.38 kg (5.25 lbs)”
(c) 如果在随机包装上表示净含量,且该商品净重大于1 磅,应用磅的十进制小数表示,小数保留不应超过3 位。如果净重小于1 磅,则随机包装上用磅的十进制小数表示,而不能用盎司。例
如:净重0.75 “Net Wt. 0.75 lb”
净重1.05 “Net Weight 1.05 pounds.”
     如果此类小数点表示的数字确切,应明显清楚地显示在包装的主要展示面,则可以不受法令第4 部分(1)关于字体大小和位置要求的制约。随机包装上的净含量可以不用上述英制重量单位表示,但可以SI 公制表示,其小数点后不应超过3 位。
(d) 按英制重量单位盎司与液体单位盎司能够通过其单位名称加以区分。例如:
净重6 盎司 “Net Wt. 6 oz”
6 液体盎司 “6 fl. oz”
净含量6 液体盎司 “"Net Contents 6 fl. oz”
500.10 液体计量单位的表达方式
(a) 净含量表示是可以选择的。
(b) 根据具体情况,液体的净含量计量方法是有区别的。美制加仑相当于231 立方英寸,可细分为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应明确的用如下方式表达:
1 小于1 品脱的,用液体盎司表示。例如:
净含量8 液体盎司(236 毫升) “Net Contents 8 fl. oz. (236 mL)”
净含量236 毫升(8 液体盎司) “Net Contents 236 mL (8 fl. oz.)”
2 大于1 品脱小于1 加仑的,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选取夸脱、夸脱和品脱,或品脱中最合适的计量单位),余数转换为液体盎司或品脱、夸脱的分数,约定俗成的用液体盎司直接表示净含量的情况除外。例如:
1 夸脱(946 毫升)“1 夸脱(946 毫升)
净含量1 夸脱1 品脱8 盎司/56 液体盎司(1.65 升)“Net contents 1 qt. 1 pt. 8 oz./56 fl.
oz(1.65 L)”
但夸脱和盎司不能搭配使用,例如:
1 夸脱24 盎司(1.65 升)“1 quart 24 ounces (1.65 L)”
3 大于等于1 加仑,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如用加仑和加仑十进制小数或分数表示,或相邻一级的计量单位即夸脱和品脱来表示),余数转换为液体盎司或品脱、夸脱的十进制小数或分数,约定俗成的用液体盎司直接表示净含量的情况除外。例如:
净含量2.5 加仑(9.46 升) “Net contents 2 1/2 gal. (9.46 L)”
净含量2.5 加仑(9.46 升) “Contents 2.5 gal. (9.46 L)”
净含量2 加仑2 夸脱(9.46 升) “Net contents 2 gallons 2 quarts (9.46 L)”
但是不应表示为:
2 加仑4 品脱(9.46 升) “2 gallons 4 pints (9.46 L)”
500.11 消费商品长度尺寸的表达方式
码、英尺和英寸用来表示商品长度时,应用如下:
(a) 小于1 英尺,用英寸和其分数表示。
(b) 大于等于1 英尺,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码或英尺),余数转换为英寸和英尺(码)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约定俗成的用英寸直接表示长度的情况除外。
500.12 消费商品长度和宽度尺寸的表达方式
二维商品(包括筒型商品)的计量包括该商品的长和宽,其净量表示方法如下:
(a) 二维商品的宽大于4 英寸(10.1 厘米)时,其净量的表示方法为:
1 当商品的面积小于1 平方英尺(929 平方厘米),则分别用长和宽的计量方法表示该商品。惯用的英寸()表达法用英寸和其分数表示。
2 当商品的面积大于等于1 平方英尺(929 平方厘米),小于4 平方英尺(37.2 平方分米),用面积的计量方法表示,同时注明长和宽。表示面积惯用的英寸(磅)表达法则用平方英寸表示,同时注明长和宽。长和宽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码或英尺),余数转换为英寸或英尺(码)的分数,但如果宽小于2 英尺(60.9 厘米),其尺寸应用英寸表示。由可单独使用的单件组成的商品(如纸巾)在表示其面积时,不必将所有组成单件的面积叠加。
3 当商品的面积大于等于4 平方英尺(37.2 平方分米)时,用面积的计量方法表示,同时注明长和宽。表示面积惯用的英寸(磅)表达法用平方英尺表示,同时注明长和宽。长和宽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码或英尺),余数转换为英寸或英尺(码)的分数,但如果有一边小于2 英尺(60.9 厘米),其尺寸应采用英寸。
4 符合本法规条款(a)、(2)、(3)段要求的所有商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除了长和宽及净量的表示方法外,还应在惯用表示长和宽的英寸(磅)最大单位表达之后插入该商品的长和宽的英寸表达。例如:
25 平方英尺(12 英寸×8.33 码)(12 英寸×300 英寸);
“25 sq. ft. (12 in×8.33 yd.) (12 in×300 in.)”
(b) 如果二维商品的宽小于等于4 英寸(10.16 厘米),应用长和宽的计量方法表示其净量。表示宽度惯用的英寸(磅)或用英寸和其分数表示,而长度则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码或英尺),余数转换为英尺(码)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除非约定俗成的长度也可以全部用英寸表示,英寸在前或在后,最大计量单位书写在前或在后的方式表示。例如:
2 英寸×10 码(5.08 厘米×9.14 米) “2 inches×10 yards (5.08 cm×9.14 m)”
2 英寸×10 码(360 英寸)5.08 ×9.14 “2 inches×10 yards (360 inches) 5.08 cm×9.14 m”
2 英寸×360 英寸(10 码)5.08 厘米×9.14 “2 inches×360inches (10 yards)5.08 cm×9.14 m”
500.13 消费商品面积的表达方式
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商品,其净量的表示方法有平方码,平方英尺和平方英寸,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a) 如果小于1 平方英尺(929 平方厘米),用平方英寸和其分数表示
(b) 如果大于1 平方英尺(929 平方厘米),小于4 平方英尺(37.1 平方分米),整数部分用平方英尺表示,余数转换为平方英寸或用平方英尺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表示。
(c) 如果大于等于4 平方英尺(37.1 平方分米),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平方码和平方英尺),余数用平方英寸或平方英尺和平方码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表示。
500.14 立方体积与干燥物质计量的陈述
    立方体积与干燥物质应用最为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量,以提供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信息,并且有助于消费者进行价值比较。压缩商品的净含量用体积单位表示的同时,还应指出该商品压缩前的总量。提供参考的总量不应超过可恢复的实际数量。
500.15 组成部分多于一件的计量单位
    如果商品是由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层面的可单独使用的单件组成,其净含量应包括层数或可单独使用的单件的总数。此外,净量的表达应包括累加中的每个单件的净量并且应符合本法规500.12 关于线性尺寸及面积度量的规定。例如:
100 2 层的面巾纸,8 1/2 英寸×10 英寸(21.5×25.4 厘米)
“100 2-ply facial tissues, 8 1/2 inches×10 inches" (21.5×25.4 cm)”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圆筒型商品(如纸巾),无论中间是否有穿孔,都不应视为可单独使用的单件,而应在标签上表达总面积和层数。其总面积可通过测量或计算获得。
500.16 容器类消费商品尺寸的表达方式
    尽管本法规第500 部分的其它规定与内装物净含量的尺寸相关,但由其它材料或物质的设计完成或销售的容器类商品,例如:袋子、杯子、箱子和平底锅,其标签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容器类商品的净含量表示如下:
(1) 对于袋子类的商品,要注明个数和直线尺寸,(无论是否打孔),净容积应以英尺和英寸为计量单位,表示如下:
(i) 当袋子是两片构成的二维平面,袋子的宽度和长度用英寸表示,一个边长大于等于两英尺除外,其长和宽的整数位应用英尺表示,余数换算成英寸,或用英尺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表示。例如:
25 个袋子,17 英寸×20 英寸 (43.1×50.8 厘米)
“25 bags,17 in.×20 in. (43.1×50.8 cm)”
200 个袋子,20 英寸×2 英尺6 英寸 (50.8×76.2 厘米)
“200 bags,20 in.×2 ft. 6 in. (50.8×76.2 cm)”
50 个袋子,20 英寸×2.5 英尺 (50.8×76.2 厘米)
“50 bags,20 in×2 1/2 ft. (50.8×76.2 cm)”
(ii) 当袋子带有边缘构成的三维立体时,应以英寸为计量单位表达长、宽和高的尺寸。一个边长大于等于二英尺的除外,长,宽和高的整数位用英尺表示,余数换算成英寸,或用英尺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表示。例如:
25 个袋子,17 英寸×4 英寸×20 英寸 (43×10×50 厘米)
“25 bags,17 in.×4 in×20 in. (43×10×50 cm)”
200 个袋子,20 英寸×12 英寸×2.5 英尺(50.8×30.4×76.2 厘米)
“200 bags, 20 in. ×12 in. ×2 1/2 ft. (50.8×30.4×76.2 cm)”
(2) 其它正方形、椭圆形、矩形或相似形状的容器,注明个数以及长、宽和深度尺寸,当深度小于2 英寸(5.08 厘米)时不必表示。例如:
2 个蛋糕盘,8 英寸×8 英寸 (20.3×20.3 厘米)
“2 cake pans, 8 in×8 in. (20.3×20.3 cm)”
烘烤锅,12 英寸×8 英寸×3 英寸 (30.4×20.3×7.62 厘米)
“roasting pan, 12 in×8 in×3 in. (30.4×20.3×7.62 cm)”
(3) 圆形或者其它一般圆形的容器,除了杯子及类似物品,注明个数及直径和深度尺寸。当深度小于2 英寸(5.08 厘米)时不必表示。例如:
4 个烤盘,直径8 英寸(20.3 厘米)
“4 pie pans, 8 in. diameter (20.3 cm)”
2 个蛋糕盘,直径8 英寸×4 英寸 (20.3 x 10.1 厘米)
“2 cake pans, 8 in. diameter×4 in. (20.3×10.1 cm)
(b) 当容器的使用功能与标签表达的该容器所能装填的物质质量或物质种类有关时,此类表达应作为净含量的一部分,并按下述表达:
(1) 预期用于装填液体、半固体、粘稠体、或固液混合体的容器用液体计量单位。惯用的英寸(磅)体系表达容积应用最大的等于231 立方英寸的美制加仑为准,及夸脱、品脱或盎司为计量单位,整数位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余数转换为与之相同单位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
例如冷藏箱:
4 个,1 夸脱容积,6 ×6 ×4 (946 mol 容量,15.2×15.2×10.1 厘米)
Example Freezer Boxes
“4 boxes, 1qt.capacity, 6in×6in×4in (946 mL capacity,15.2×15.2×10.1cm)”
(2) 预期用于装填干燥固体的容器。惯用的英寸(磅)体系表达容积应用最大的等于2150.42立方英寸的美制蒲式耳为准,及配克、干夸脱和干品脱为单位,整数位用其接近的最大计量单位表示,余数转换为与之相同单位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
例如装树叶的袋子:
8 个袋子,6 蒲式耳容积,4 英尺×5 英尺(211 升容积——1.21 ×1.52 )
Example Leaf Bags
“8 bags, 6 bushel capacity, 4 feet×5 feet (211 L capacity——1.21 m×1.52 m)”
(3) 当容器比较其装填物使用更耐久时,通常表达该容器的计量单位和常规使用的容积;例如:
装垃圾袋的罐:
10 个塑料袋,2 英尺6 英寸×3 英尺1 英寸,适用装填量30 加仑 (76.2 ×93.9 厘米,适用装填量113 L)
Garbage Can Liners
“10 liners, 2 ft. 6 in×3 ft. 1 infits up to 30 gallon cans (76.2×93.9 cm, fits up to 113 L cans)”
(c) 尽管上述条款规定了容器容积的计量单位,但是某些容器,如杯子的计量单位应用个数和液体容积表示。例如:
24 个杯子,6 液体盎司,容量(177 mL) “24 cups, 6 fl. oz. capacity (177 mL)”
(d) 在本条款中,术语容积直径流动性是可选择使用的。
500.17 余数
(a) 任何消费品内装物净含量的SI 公制的余数表达可以仅采用十进制小数。其它的净含量,当公约允许时(指有限小数)可采用十进制小数。公认的分数应符合: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十六分之一或三十二分之一;以下情况除外:
(1) 如果存在固定的消费者习惯的使用并且是商业的惯例,即用不同的分数表达某种特殊商品的净含量,该方法可以用。
(2) 如果用码或英尺表示长度,可以出现三分之一的形式。分数应简化到最小,当采用十进制小数时,其小数部分不应多于三位。
(b) 在采用较大分数和整数时,如果遇到相对较小的余数,而且该较小余数在与商品的实际尺寸或者重量存在小的偏差,又当符合了本法规第500.25 条款的规定之一时,允许仅用较大分数和整数表达。
500.18 SI 公制的前缀
下面的图表标注的是在大量消费品标签上使用的SI 公制的前缀:
前缀 符号 因数
Prefix Symbol Multiplying
Factor*
kilo- k ×103
deca- da ×10
deci- d ×10-1
centi- c ×10-2
milli- m ×10-3
micro- μ ×10-6
*102= 100; 103 = 1000; 10-1 = 0.1; 10-2 = 0.01
因此, 2 kg = 2×1000 g = 2000 g, and 3 cm = 3 x
0.01 m = 0.03 m
*102= 100; 103 = 1000; 10-1 = 0.1; 10-2 = 0.01
Thus, 2 kg = 2 x 1000 g = 2000 g, and 3 cm = 3 x
0.01 m = 0.03 m
500.19 SI 公制与英制的转换
(a) 计算SI 公制量值与英寸/英镑量值的转换以及英寸/英镑量值与SI 公制量值的转换时,有、且仅有以下单位作为参照:
SI 公制和英(美)制的转换
RIC INCH/POUND CONVERSION FACTORSSI MET
英(美)Inch/Pound 公制Metric
长度Length
1 千分之一寸= 25.4 微米 (μm)*
1 mil = 25.4 micrometers (μm)*
1 英寸 = 2.54 厘米*
1 inch = 2.54 cm
1 英尺 =30.48 厘米*
1 foot = 30.48 cm*
1 = 0.9144
1 yard = 0.9144m*
1 微米 = 0.039370 千分之一寸
1 micrometer = 0.039370 mil
1 毫米 = 0.039 370 英寸
1 millimeter = 0.039 370 in
1 厘米= 0.393 701 英寸
1 centimeter = 0.393 701 in
1 = 3.280 84 英尺
1 meter = 3.280 84 ft
面积Area
1 平方英寸 = 6.4516 平方厘米
1 square inch = 6.4516 cm2*
1 平方英尺 = 929.0304 平方厘米* = 9.290 304 平方分米
1 square foot = 929.0304 cm2* = 9.290 304 dm2
1 平方厘米 = 0.155 000 平方英寸
1 square centimeter = 0.155 000 in2
1 平方分米= 0.107 639 平方英尺
1 square decimeter = 0.107 639 ft2
1 平方码 = 0.836 127 平方米
1 square yard = 0.836 127 m2
1 平方米= 10.763 9 平方英尺
1 square meter = 10.763 9 ft2
体积或容积Volume or Capacity
1 立方英寸= 16.3871 立方厘米
1 cubic inch =16.3871 cm3
1 立方英尺 = 0.028 316 8 立方米 = 2.83 168立方分米
1 cubic foot = 0.028 316 8 m3 = 2.83 168 dm3
1 立方码 = 0.764 555 立方米
1 cubic yard = 0.764 555 m3
1 液体盎司 = 29.573 5 毫升
1 fluid ounce = 29.573 5 mL
1 液体品脱 = 473.177 毫升= 0.473 177
1 liquid pint = 473.177 mL = 0.473 177 L
1 液体夸脱= 946.353 毫升= 0.946 353
1 liquid quart = 946.353 mL = 0.946 353 L
1 加仑 = 3.785 41
1 gallon = 3.785 41 L
1 蒲式耳 = 35.2391
1 bushel = 35.2391 L
1 立方厘米 = 0.061 023 7 立方英寸
1 cubic centimeter = 0.061 023 7 in3
1 立方分米= 0.035 314 7 立方英尺
1 cubic decimeter = 0.035 314 7 ft3
1 立方米= 35.314 7 立方英尺= 1.307 95 立方码
1 cubic meter = 35.314 7 ft3 = 1.307 95 yd3
1 毫升 = 0.033 814 液体盎司
1 milliliter = 0.033 814 fluid oz
1 = 1.05669 液体夸脱
1 liter = 1.05669 liquid quart
1 = 0.264 172 加仑
1 liter = 0.264 172 gallon
1 干品脱 = 550.610 5 毫升
1 dry pint = 550.610 5 mL
1 干夸脱 = 1.101 221
1 dry quart = 1.101 221 L
1 干配克= 8.809 768
1 dry peck = 8.809 768 L
重量或质量Weight or Mass
1 盎司 = 28.349 5
1 ounce = 28.349 5 g
1 = 453.592 克=0.453 592 千克
1 pound = 453.592 g = 0.453 592 kg
*表示准确(许用)的。(* Exactly
注:为了准确,小数精确到6 位数。
Note: These conversion factors are given to six significant digits to provide such accuracy when necessary
1 毫克 = 0.000 035 274 盎司= 0.015 432 4 格令
1 milligram = 0.000 035 274 0 oz = 0.015 432 4grain
1 = 0.035 274 0 盎司
1 gram = 0.035 274 0 oz
1 公斤 = 2.204 62
1 kilogram = 2.204 62 lb
(b) SI 公制的表示应保留3 位数字,除了数值小于100 的克、毫升、厘米、平方厘米或立方厘米。可以用2 位数字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小数点最后一位的零不必表达。例如:
“1 (453 )”不用“1 (453.592 )”
“1 lb (453 g)" not "1 lb (453.592 g)”
净重 2 盎司(56 )”净重2 盎司(56.6 )”不用净重2 盎司(56.69 )”“Net Wt. 2 oz (56 g)”or“Net Wt 2 oz (56.6 g) ”not“Net Wt. 2 oz (56.69 g)”
500.20 显着的净含量声明
    净含量声明的表达必须显着和采用清晰易读的加粗字体或明显区别于包装上的其它信息的印刷方式(通过印刷样式、版式设计、色彩表现以及凸版印刷或模压成型方法),除非净含量声明是通过吹制、模压或注塑成型于一个玻璃或塑料的表面,且当所有标签信息均以此方式形成于该表面时,是可允许的。500.21 主要展示面的面积与字体尺寸的关系
(a) 净含量声明应用文字和数字表示,文字和数字的尺寸应取决于包装或商品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并且所有相同的包装或商品其定义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应完全统一,为此目标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定义为具有主要展示面的产品的侧面或表面的面积,除了顶部、底部、顶部边缘和罐头的底部,瓶肩、瓶颈和瓶口。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应:
(1) 在包装或商品为长方形的情况下,一个完整的面可以视为主要展示面,其面积为该面的宽与高的乘积;
(2) 在容器或商品为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的情况下,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应为容器或商品的高度的40%乘以圆周的长度;
(3) 当容器或商品为其它形状时,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应为容器或者商品表面积的40%;但条件是,该表面为此容器或者商品的明显的主要展示面,例如三角形或者椭圆形容器的顶部,则其面积应由整个顶部面积构成。
(b) 上述内容定义了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而字体大小与展示示面积的关系应依据以下规定:
(1) 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或5 平方英寸(32.2 平方厘米),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16 英寸(1.5 毫米)
(2) 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大于5 平方英寸(32.2 平方厘米)但小于25 平方英寸(161 平方厘米),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8 英寸(3.1 毫米)
(3) 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等于或大于25 平方英寸(161 平方厘米)但小于100 平方英寸(6.45平方分米),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16 英寸(4.7 毫米)
(4) 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等于或大于100 平方英寸(6.45 平方分米),字体的高度不小于1/4英寸(6.35 毫米);除此之外,如果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的面积大于400 平方英寸(25.8 平方分米),则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2 英寸(12.7 毫米)
(c) 当净含量声明是通过吹制、模压或注塑成型于一个玻璃或塑料的表面,而未采用印刷、打印或彩印的情况下,则字体大小应在本条款(b)段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16 英寸(1.5 毫米)
(d) 字体的高度指大写或大写的首字体。当混合使用大、小写字体或全部使用小写字体时,小写字体“o”或与其相同的字体高度应达到最低标准。
(e) 字体高度和宽度的比例不应该超过三比一 (高度不应超过宽度的三倍)
(f) 当用分数表示,则每个组成部分应达到最低高度标准的一半。
(g) 本条款关于字体大小的规定,对于“e”标志 (“e” mark)不适用。(详见500.6(b).)
(h) 当国际单位制(SI metric)符号混合使用大、小写字体或全部使用小写字体时,则小写字体“d”,大写字体“L”或与其相同的字体,在印刷或打印时,其高度应达到最低要求。其它字体和指数应使用与上述字体相同的规格和比例。无论如何,所有字体的高度都不应小于1.6 毫米(1/6英寸)。
500.22 缩写词
在必需的净含量声明中,仅允许使用以下缩写词:
英寸Inch in. Pound lb.
英尺Feet or foot ft. 夸脱Quart qt.
流体Fluid fl. 平方Square sq.
液体Liquid liq. 重量Weight wt.
盎司Ounce oz. Yard yd.
加仑Gallon gal. 英两Avoirdupois avdp.
品脱Pint pt. 立方Cubic cu.
注:可选择(节)点和复数形式。
500.23 国际单位制的内装物净含量的表达
(a) 就国际单位制前的数值而论,选择整数或小数表达应适合于国际单位进制的1 1000 之内的(3 位数)数字表达。除非当长度小于100 厘米时,厘米或毫米习惯上的用法。例如:
“1.96 千克"1.96 kg")而不用 “1960 "1960 g");
“750 毫升"750 mL")而不用 “0.75 "0.75 L")。
(b) 在必需的净含量声明中,仅允许使用以下国际单位制符号:
厘米centimeter cm 立方米cubic meter m3
立方厘米cubic centimeter cm3 千克kilogram kg
立方分米cubic decimeter dm3 微米micrometer μm
meter m gram g
毫克milligram mg 毫米millimeter mm
liter L or l 平方米square meter m2
毫升milliliter mL or ml 平方厘米square centimenter cm2
平方分米square decimeter dm2
注:除以外,其它符号均不应使用大写形式。所有符号后都不应加(节)点。所有符号书写时都要使用单数形式。
500.24 补充说明
    根据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除主要展示面均可以添加补充说明,应用非欺骗性的术语描述内装物净含量:条件是,该净含量的补充说明的描述不应采用倾向于夸大包装中的商品含量的一系列重量或质量、尺寸或数量的描述(例如,禁止的:大型夸脱” "Giant Quart" 超大升” "Jumbo Liter"满加仑” "FullGallon"在包装时” "When Packed"最小” "Minimum"或类似的措辞)。规定的货物净重量的组合表述(例如,净含量合并件数的组合,件数合并商品尺寸的组合等等)不视为净含量的补充说明,应标注在主要展示面上。稀释指导或其它类似的使用说明也不视为净含量的补充说明,也应标注在主要展示面上。
    符合法令5(c)(1)条款规定的尺寸也应标注在主要展示面上。
500.25 净重量、平均重量和允许偏差
(a) 内装物净含量声明应准确表达容器内的商品量,不包括包装物以及其它包装材料自身的重量:倘若,包装容器内含有旨在释放商品的推进物质(压缩气体),则净含量应按使用说明的操作之后,该商品释放的内装净含量进行陈述。该推进物质也应在内装物净含量声明中陈述。
(b) 商品在洲际贸易中,在很多正常的良好分销过程中,由于该物品常规或惯例的暴露在外,而无法避免的引发重量或质量或尺寸的改变。由此而产生的,与其陈述的重量或质量或尺寸的偏差是允许的。
(c) 在良好的包装运作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测量误差而导致的某个单件包装的重量或质量、尺寸、数量与标注的重量或质量、尺寸、数量的偏差是允许的。但是,该偏差应不超过以下界定:不允许运输或其它配送物品包装中净含量平均值低于标注的净含量。不允许任何包装存在不合理的规定数量的短缺,即使同一批运送的其它货物的重量可以补足该短缺。此外,上述变化与原规定的含量不应无理由的过大。
500.26 用量、用途和用法的描述
(a) 任何包装了消费品的标签具有关联该消费品含量的用量、用法或用途的陈述,应直接紧随其后,应用重量或质量,尺寸或数量的规定术语,以同样尺寸的字体陈述。倘若,陈述表达的用量或许与规定的净含量的术语不同(如:一杯的量,一勺的量等等),则该表达(与规定术语不同)的常用量不应在任何特定环境中引发任何的误解。
(b) 描述的某些对象,单件或多件商品的总量可能的使用是(人们)习惯的,如果该总量是重量或质量、尺寸或数量明确的标准计量单位,则不必陈述用量、用法或用途。
(c) 如果属于商务部根据15 CFR 10 部分制定的自愿产品标准,其中在数量上定义了特定消费商品的用量、用法或用途,则包装的消费品标签的用量、用法或用途应与该定义符合一致。已出版的标准可从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得到,商务部,华盛顿特区,20899
500.27 组合包装
(a) 组合包装指预期用于销售的包装,该包装包含2 个或以上的包装或贴附标签的单件并且具有相同量的相同商品。组合包装的内装物净含量声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包装或贴附标签的单件的数量;
2 包装或贴附标签的单件的重量;和
3 组合包装的总重量。例如:
肥皂:6 块,净重3.4 盎司(96.3 克),总净重1 4.4 盎司(578 克)
“Soap bars6 Bars, Net Wt. 3.4 ozs. (96.3 g) each, Total Net Wt. 1 lb. 4.4 oz. (578 g)”;面巾纸:10 包,每包25 片双层巾,9.7 ×8.2 吋(24.6×20.8 厘米),共250
    “Facial Tissues10Packs,each2 two-ply tissues, 9.7in×8.2in.(24.6×20.8 cm),Total 250 Tissues.”(b) 当组合包装中的单件具有包装或标签并且预期将单件分开用于销售时,则标签应符合本法规本部分适用于该包装的规定。
(c) 组合包装中如果包含无标签的单件,当不计划将其分开零售,则包装内装物净含量声明可以表达组合包装的总净含量,不表达内包装,以此替代本条款(a)的要求。在本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此类组合包装可选择性的表达组合包装中单件包装的数量。例如:
除臭块:5 块,每块净重4 盎司(113 克),总净重1.25 磅(566 克);或:5 块,总净重1 4 盎司(566 克);Deodorant Cakes“5 Cakes, Net Wt. 4 ozs. (113 g) each, Total Net Wt. 1.25 lb. (566 g)”或:“5 Cakes, Total Net Wt. 1 lb. 4 ozs. (566 g)”
肥皂包:10 包,每包净重2 盎司(56.6 ),总净重1.25 (566 );或:
净重1 4 盎司(566 );或:
10 包,总净重1 4 盎司(566 )
500.28 多样包装
(a) 多样包装指预期用于销售的包装,该包装包含2 个或以上单件包装或单元的相似但不相同的商品。该商品大致相同,但重量或质量、数量、体积、外观上有所不同或品质相似但有所不同。
内装物净含量声明适合于变化的包装,其表达按以下规定:
1 每种完全相同的商品的数量后面要注明该商品的重量或质量,体积或尺寸;和
2 多样物品包装的总量:重量或质量、体积、尺寸和数量。在净含量的表达中,总量的陈述应在最后一项,不应比其它表达术语更显着。例如:
(i) 2 块海绵,4 ½英寸×4 英寸×¾英寸(11.4 厘米×10.1 厘米×1.9 厘米)1 块海绵,英寸×8 英寸×¾英寸(11.4 厘米×20.3 厘米×1.9 厘米);4 块海绵英寸×4 英寸×½英寸(6.3 厘米×10.1 厘米×1.2 厘米),共计:7 块海绵;“2 sponges 4 1/2 ins.×4 ins.×3/4 in. (11.4 cm×10.1 cm×1.9 cm); 1 sponge 4 1/2 ins.×8ins.×3/4 in. (11.4 cm×20.3 cm×1.9 cm); 4 sponges 2 1/2 ins.×4 ins.×1/2 in.(6.3 cm×10.1cm×1.2 cm) Total: 7 sponges”
(ii) 2 块肥皂,每块净重3.2 盎司(90 )1 块肥皂净重5.0 盎司(141 )。共计:3 块肥皂,净重11.4 盎司(323 )“2 soap bars Net Wt. 3.2 ozs. (90 g) each; 1 soap bar Net Wt. 5.0 ozs. (141 g). Total: 3 bars Net Wt. 11.4 ozs. (323 g)”
(iii) 液体皮鞋上光剂:棕色的1 件,3 液体盎司 (88 毫升);黑色的1 件,3 液体盎司 (88 毫升);白色的1 件,5 液体盎司 (147 毫升)。共计:11 液体盎司 (325 毫升)“Liquid Shoe Polish:1 Brown 3 fl. ozs. (88 mL); 1 Black 3 fl. ozs. (88 mL); 1 White 5 fl.ozs. (147 mL). Total: 11 fl. ozs. (325 mL)”
(iv) 野餐器皿:34 只勺子;33 只叉子;33 把刀。共计100 件;
“Picnic Ware34 spoons; 33 forks; 33 knives. Total: 100 pieces.”
(b) 当多样包装中的单件具有包装或标签并且预期分开用于销售时,则标签应符合本法规本部分适用的规定。
500.29 合并包装
(a) 合并包装指预期用于销售使用的包装,该包装包含2 个或以上的单件包装或单元,而且不相同的商品。合并包装净含量声明的表达应包括重量或质量、体积、尺寸或件数、单件包装或单元的组合,但相同包装或单元的商品应将其重量组合在一起表达。例如:
1 打火机油和打火石:2 --每罐8 盎司(236 毫升)1 --8 块打火石;“Lighter fluid and flints: 2 cans--each 8 fl. ozs. (236 mL); 1 package--8 flints.”
2 海绵和清洗液:2 块海绵,每块4 ×6 ×1 (10.1×15.2×2.5 厘米);一盒清洗液-净重6盎司(170 )
“Sponges & Cleaner: 2 sponges each 4 in.×6 in.×1 in. (10.1×15.2×2.5 cm); 1 box cleaner--NetWt. 6 ozs. (170 g)”
3 野餐盒:20 把勺子,10 把刀子,10 把叉子,102 层餐巾纸,单位面积为10×10 (25.4×25.4厘米)10 个杯子--6 液体盎司 (177 毫升)“Picnic Pack: 20 spoons, 10 knives and 10 forks, 10 2-ply napkins 10 ins.×10 ins. (25.4 ×25.4cm) 10 cups--6 fl. ozs. (177 mL)”
(b) 当合并包装中的单件具有包装或标签并且预期分开用于销售时,则标签应符合本法规本部分适用的规定。
501 部分
对第500 部份中规定的要求和禁止的免责
PART 201-EXEMPTIONS FROM 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S UNDER PART 500
2000 1 1 日修订
501.1 照相机胶片Camera film
501.2 圣诞树装饰物Christmas tree ornaments
501.3 真空清洁器的替换袋Replacement bags for vacuum cleaners.
501.4 麂皮Chamois
501.5 纸制的桌布、床单、枕头套Paper table covers, bedsheets, pillowcases
501.6 纤维素海绵体、不规则形状Cellulose sponges, irregular dimensions.
501.7 蜡烛Candles
501.8 焊料Solde
501.1 照相机胶片
    用于零售的、已经完成包装和标签的照相机胶片,可以不受本章第500 条关于内装物净含量声明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消费商品的尺寸表述方法,但条件是:
(a) 电影胶片和大批量定画影片包装上的内装物净含量应用其中可用的胶片长度表示。
(b) 照片胶卷包装上的内装物净含量应用其中的胶片所提供的底片数量来表示。每个独立底片的长度和宽度应用毫米或英寸来表示,该表述方式可选择使用。例如:
36 张底片,36×24 毫米,或者12 张底片,2 1/4 ×2 4/1 英寸
"36 exposures, 36× 24 mm. or 12 exposures, 2 1/4 ×2 1/ 4 inches".
501.2 圣诞树装饰物
    圣诞树装饰物。用于零售的、已经完成包装和标签的圣诞树装饰物可以不受本章第500 条关于内装物净含量声明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消费商品的计量表述方法,该条款详细说明了消费商品内装物净含量的表述方法,但条件是:
(a) 内装物含量应表示为所含装饰物的件数;并且
(b) 装饰物的包装应让消费者在购买期间能清晰明显的辨别出来。
[35 FR 9108, June 12, 1970]
501.3 真空清洁器的替换袋
用于零售的、已经完成包装和标签的真空吸尘器的替换袋,可以不受本章第500.15a 条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了容器类商品的计量表述方式,但条件是:
(a) 内装物含量应表达所含替换袋的件数;
(b) 在包装主要展示面的说明上应准确的声明真空清洁器的品牌、型号,这样内置的替换袋预期的有效功能。
(c) 除了本章500.5 部分的规定外,替换袋的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也应表达在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
[35 FR 10510, June 27, 1970]
501.4 麂皮
    用于零售的、已经完成包装和标签的麂皮可以不受本章第500.13 部分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日用商品表面积的尺寸表述方式,但条件是:
(a) 整皮的净含量要用平方英尺来表示,余数转换为平方英尺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
(b) 剪裁成任何形状的皮革净含量应用平方英寸和其分数形式来表示。剪裁皮革的面积至少为一平方英尺或以上的,应在平方英寸的说明之后注上括号,括号内表示为平方英尺,余数转换为平方英寸或平方英尺的分数或十进制小数。
[35 FR 19572, Dec. 24, 1970]
501.5 纸制桌布、床单、枕套
    由纸加工而成的桌布、床单、枕套可以不受本章第500.12 部分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了二维消费商品尺寸的表述方式,但是这类日用商品应用英寸清晰的表达实际长度和宽度。[35 FR 19077, Dec. 17,1970]
501.6 纤维体海绵,不规则形状
不规则形状的纤维体海绵的多样包装方式可以不受本章第500.2 部分要求的制约,但条件是:
(a) 这样的海绵应用透明包装袋包装,避免用肉眼辨别出不同的尺寸、形状和不规则程度;而
(b) 内装物净含量的说明应将件数和不规则形状这个术语结合起来。例如:
“10 个混合型海绵-不规则形状
"10 Assorted Sponges--Irregular dimensions."
501.7 蜡烛
    由手工浸制或模具压制生产的、锥形蜡烛以及不规则形状的装饰性蜡烛,可以不受本章第500.7 部分要求的制约,该条款规定内装物净含量要用个数和尺寸来表示(例如长度和直径),这类蜡烛的直径是不须注明的。用件数和英寸来表示长度或高度也符合500.7 对这类蜡烛的要求。
501.8 焊料
    用于零售的、已经完成包装和标签的含有贵重金属的焊料和铜焊合金,可以不受本章第500 部分要求的制约,该部分规定所有的重量说明应表示为英制的磅和盎司,当净含量声明使用金衡(制)的磅和盎司,则每件净含量声明均用金衡(制)。
502 部分
502.1 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
502.2 术语定义
502.3 禁止条款
502.4-502.99 包装规格大小的评定〔保留〕
502.100 “折扣价格表示
502.101 起始价
502.102 经济型规格
502.1 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对消费商品标签上有关包装规格描述的使用、零售价格的表述以及普通名称和成分清单进行了规定。
502.2 术语定义
在本部分中应用,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a) 术语法令法规一系列法规消费商品包装标签商业主要展示面随机包装,与本章第500 部分中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b) 术语包装商标签商指的是,在商业经营中从事任何消费商品的包装操作或粘贴标签的任何人或在商业经营中从事任何完成包装或标签的销售商品的销售、配送的任何人,任何人不包括雇佣的普通承运商、雇用的契约承运商或雇用的货物运输公司,而从事消费商品批发或销售的人除外,除非这些人:
(1) 从事该消费商品的包装操作或者粘贴标签的工作,或者
(2) 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对该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进行规定或说明。
(c) 术语普通的(ordinary惯有的(customary正规的(regular,在和术语价格price”一起使用时,指的是某个消费商品在最近、最频繁的销售过程中,在某个特定市场或者贸易区公开和主导的销售价格,且这种销售已经实际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例如在30 天的周期内。对于价格浮动的消费商品来说,其普通、通常价格是指在前述的30 天周期里,大量货物出售时的最低实际价格。
502.3 禁止条例
(a) 如果消费商品的包装或应用的标签不符合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则不允许任何人在商业经营中从事该消费商品的包装操作或粘贴标签,以及该消费商品的销售、配送,或促成该消费商品的经营。(任何人——不包括雇佣的普通承运商、雇用的契约承运商或雇用的货物运输公司)
(b) 任何人从事消费商品批发或销售应受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制约,界限在于这些人经营的消费商品采用了包装或标签,或者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对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进行了规定或说明。
502.4-502.99 包装规格大小的描述 [保留]
502.100 “折扣价格(Cents-off 的表达
(a) 术语折扣价格cents-off)说明指的是任何由折扣价格字样或者类似含义词语组成的印刷内容,它出现在某个装有消费商品的包装上或粘贴于这类日用商品的标签的上面,陈述或含有此种商品以低于通常且习惯的零售价格进行出售的含义。
(b) 除了本章第502.101 部分规定的情况,包装商和标签商不应在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印上折扣价格说明,除非:
(1) 包装商或标签商已经把日用商品以通常且习惯的价格,在最近且最频繁的商业流通中售出,而在该销售的贸易区中进行了折扣价格促销。在此促销活动中,包装商或标签商以非零售的方式出售进行买卖交易,或以零售的方式出售给公众。
(2) 包装商或标签商在出售该标签的日用商品时,(在此促销活动中,包装商或标签商或者以非零售的方式出售进行买卖交易,或者以零售的方式出售给公众)其价格比通常和习惯的价格要低,而降低幅度至少等于包装或标签上折扣价格的折扣幅度。
(3) 每一个印在包装或标签上的折扣价格说明仅限于使用一条短语,该短语应反映出零售商标注的价格比零售商的通常价格减少的数量,例如:标注的价格低于通常价格____”标注的价格低于这种包装的通常价格____”;而包装或标签另外可以在标注通常价格的地方绘制一个表格,该表格留有标注通常价格折扣价格和顾客应付价格的空间。
(4) 零售消费商品的包装商或标签商应出示商品的通常价格,此价格应标注为正规价格(regular price,而且要清晰、明显的表达在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或标识、海报、货架标记上。这些标记应放置在印有折扣价格商品的零售陈列品临近的位置上。非零售的包装商或标签商,应给零售商提供标识、海报、货架标记或其它图表,来清晰、明显地将通常价格展示给零售商,此价格要被标注为通常价格(regular price,且该标记应直接邻近印有折扣价格(cents-off消费商品的位置摆放。
(5) 包装商或标签商:
(i) 在同一销售区域内,任何一种同一规格的消费商品在12 个月内不应进行三次以上的折扣价格促销活动;
(ii) 在某个特定销售区域内,任何一种特定规格包装或标签的商品的折扣价格促销活动应至少间隔30 天进行;并且
(iii) 在一个销售区域内,任何一种贴有该标签的特定规格的商品在12 个月内不能持续销售超过6 个月。
(6) 在任何12 个月的时间段内,包装商或标签商在某个区域销售任何该标签的同一规格的商品时,其数量不应超过同一销售区域、同种规格商品总量的百分之五十。包装商或标签商可以使用历年、财政年度或市场年度来规定这12 个月的时间段,而本条款(b)(6)(b)(5)段中实行的周期是一致的。实际的销售量比当年的预测销售量少的情况下,量的限制可以以当年销售预测为基础来计算,但也不应超过前一年销售量的百分之五十。
(c) 包装商或标签商知道或应懂得折扣价格促销不应使用任何手段形成欺诈或妨碍价格比较,例如,未按照其标注的减少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或者零售商未在标有折扣价格产品的展示位置标注正规价格。作为本规则,不应解释为允许或宽容包装商或标签商在向公众销售的场合不符合规定的调整或维持零售价格。
(d) 发起折扣价格促销活动的包装商或标签商应准备并持有发票或者其它记录来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本部分的规定。本部分要求的发票或其它记录,应对委员会授权代表进行的适时检查保持公开,并且应保留到进行促销活动当年年底之后的一年(历年、财政年度或市场年度)。
[36 FR 23057, Dec. 3, 1971]
502.101 起始价
(a) 术语起始价"introductory offer")指的是任何由起始价字样或类似含义词语组成的印刷内容,它出现在某个装有新消费商品的包装上或粘贴于这类新的消费商品的标签上面,陈述或含有此种新消费商品的零售价格低于预期的通常和习惯的零售价格的含义。
(b) 包装商或标签商不应在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印有起始价字样,除非:
(1) 包装内的产品是全新的,在某一方面有功能性的重大且大量的改变,或者第一次进入到销售区域。
(2) 包装商或标签商应在每个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清晰、明显地标注出短语起始价
(3) 在一个销售区域内,包装商或标签商不应将贴有该标签的任何消费商品持续销售超过6 个月。
(4) 在进行起始价促销活动期间,包装商或标签商要诚实的提供消费商品,而在持续的起始价促销活动以后,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预期的通常和习惯价格进行供货。
(c) 除段落(b)中规定的要求以外,包装商或标签商不应在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印上折扣价格字样来代表起始价格,除非:
(1) 包装商或标签商要清晰、明显地在起始价字样后面直接印上起始价促销后价格优惠了------”
(2) 包装商或标签商在出售该标签的消费商品时,(在此促销活动中,包装商或标签商或以非零售的方式出售进行买卖交易,或以零售的方式出售给公众)其价格应比预期的通常和习惯价格低,而降低幅度至少等于包装或标签上起始价的折扣幅度。
(d) 包装商或标签商知道或应懂得折扣价格说明的起始价促销不应使用任何手段形成欺诈或妨碍价格比较,例如,未按照其标注的减少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作为本规则,不应解释为允许或宽容包装商或标签商在向公众销售的场合不符合规定的调整或维持零售价格。
(e) 发起起始价促销活动的包装商或者标签商应准备并持有发票或者其它记录来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本部分的规定。本部分要求的发票或其它记录,应对委员会授权代表进行的适时检查保持公开,并且应保留到进行起始价活动当年之后的一年。
502.102 经济型规格
(a) 术语经济型规格economy size)指的是任何由经济型规格"economy size,")、经济型包装"economy pack,")、便宜型包装"budget pack,")、便宜型规格”("bargain size,")实惠规格”("value size,")字样或者类似含义词语组成的印刷内容,它出现在装有某种消费商品的包装上或粘贴于这种日用商品的标签上面,陈述或含有由于此种包装的规格或内装物数量的原因,在零售价格上给消费者予优惠的含义。
(b) 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不能印有经济型规格说明,除非:
(1) 包装商或标签商同时为同一个商标的这类消费商品提供至少一种以上的其它包装规格或标签形式。
(2) 包装商或标签商对于标签上贴有经济型规格说明的该商标的消费商品,只提供一种包装或标签形式。
(3) 包装商或标签商在销售标签上贴有经济型规格说明的消费商品时(在此促销活动中,包装商或标签商或者以非零售的方式出售进行买卖交易,或者以零售的方式出售给公众),每个单位的重量、体积、尺寸或者数量的价格都要比其它所有同时提供的同一商标的、包装过、贴有标签的产品的实际单位价格应大幅降低,不小于5%。
(c) 包装商或标签商知道或应懂得经济型规格促销不应使用任何手段形成欺诈或妨碍价格比较,例如,未按照其标注的减少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作为本规则,不应解释为允许或宽容包装商或标签商在向公众销售的场合不符合规定的调整或维持零售价格。
(d) 发起经济型规格促销活动的包装商或标签商应准备并持有发票或者其它记录来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本部分(b)段的规定。本部分要求的发票或其它记录,应对委员会授权代表进行的适时检查保持公开,并且应保留一年。
503 部分
503.1 阐述
503.2 符合《销售包装和标签法令》规定下的特定商品的情况
503.3 制造商、包装商和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
503.4 内装物的净含量,用数字计件
503.5 《销售包装和标签法令》第10(a)部分中规定的消费商品的定义的解释
503.6 包装商的义务:不赋予印有零售价格说明的包装予可行性
503.1 阐述
    此章节中第500501 502 部分中的法规在实施中是必定普遍的,且正式规定的要求、政策的陈述或解释应交到委员会秘书处决议。政策的陈述或解释中对于委员会进行约束的内容将出版在《联邦公报》中。然而不涉及政策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由工作人员给予答复。
[36 FR 23058, Dec. 3, 1971]
503.2 符合《销售包装和标签法》规定下的特定商品的情况
最近提交到委员会的有关某些物品、产品或消费商品是否包含在《销售包装和标签法》10(a)部分中的消费商品术语的定义内,这些问题已经按照委员会对于本部分503.5 规定的术语的解释进行了讨论,见下文:
(a) 委员会认为,下列日用商品或日用商品的种类不在法令规定的消费商品中:
防冻剂 Antifreeze.
人造花卉及配件 Artificial flowers and parts.
汽车附件 Automotive accessories.
汽车化学物品 Automotive chemical products.
汽车替换零件 Automotive replacement parts.
自行车轮胎和内胎 Bicycle tires and tubes.
书籍 Books.
刷子 (刚毛、尼龙等。). Brushes (bristle, nylon, etc.).
扫帚和拖把. Brooms and mops.
照相机 Cameras.
陶瓷器 Chinaware.
圣诞灯饰 Christmas light sets.
香烟打火机 Cigarette lighters.
晾衣夹(木制、塑料). Clothespins (wooden, plastic).
粉盒和镜子. Compacts and mirrors.
日记本和日历. Diaries and calendars.
花种. Flower seeds.
鞋类. Footwear.
园艺工具. Garden tools.
礼品结和礼品带. Gift ties and tapes.
玻璃制品和玻璃器具 Glasses and glassware.
手套 (工作用的). Gloves (work type).
贺卡 Greeting cards.
手用工具. Hand tools.
手工艺品和缝纫用的细线. Handicraft and sewing thread.
五金器具. Hardware.
家庭用的烹饪器具 Household cooking utensils.
墨水. Inks.
珠宝类 Jewelry.
行李箱. Luggage.
磁性录音带 Magnetic recording tape.
金属桶. Metal pails.
机油(汽车用) Motor oil (automobile).
老鼠和捕鼠夹. Mouse and rat traps.
乐器 Musical instruments.
绘画和装饰在墙上用的金属或瓷片. Paintings and wall plaques.
相册 Photo albums.
图画 Pictures.
塑料桌布、塑料摆件和塑料纸架. Plastic table cloths, plastic placement and plastic shelf paper.
橡胶手套(家庭). Rubber gloves (household).
安全设备照明灯. Safety flares.
保险锁. Safety pins.
学习用品. School supplies.
缝纫用的附件产品. Sewing accessories.
银器、不锈钢器具和锡制器具 Silverware, stainless steelware and pewterware.
轻武器弹药 Small arms ammunition.
吸烟管道. Smoking pipes.
纪念品 Souvenirs.
体育用品 Sporting goods.
玩具 Toys.
打字机色带 Typewriter ribbons.
木制用具 Woodenware.
(b) 委员会认为,下列日用商品或日用商品的种类属于法令规定的消费商品定义范畴:
粘合剂和密封胶 Adhesives and sealants.
铝箔质地的烹饪器具 Aluminum foil cooking utensils.
铝制包裹 Aluminum wrap.
照相器材供应品. Camera supplies.
蜡烛 Candles.
圣诞装饰品. Christmas decorations.
绳索. Cordage.
一次性尿布. Disposable diapers.
干电池. Dry cell batteries.
照明用的灯泡. Light bulbs.
除了供暖和烹饪用的液化石油气 Liquified petroleum gas for other than heating and cooking.
家庭用润滑剂 Lubricants for home use.
成像化学药品. Photographic chemicals.
压敏型胶带(不包括礼品带). Pressure sensitive tapes, excluding gift tapes.
焊料. Solder.
家庭用的溶剂和清洗液体 Solvents and cleaning fluids for home use.
海绵和麂皮 Sponges and chamois.
家庭用的石蜡 Waxes for home use.
503.3 制造商、包装商和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
本章500.5 部分中规定的制造商、包装商和分销商的名称的阐述,下列内容代表了委员会的意见:
(a) 大批量产品的制造商将其产品提供给包装承包商,并且允许包装承包商对其大批量产品进行包装,如果包装承包商只对该产品提供包装填充和贴标签的工作,则制造商仍然是该消费商品的制造商。
(b)
(1) 大批量产品的制造商将其产品提供给包装承包商,但是允许该包装商通过添加任何改变该产品名称的物质对产品进行调整,则制造商不再是消费商品的制造商。在这一点上,如果产品的制造商选择在消费商品标签上使用其名字,则应为______经销"Distributed by______")或——制造"Manufactured for ______"
(2) 如果包装承包商,比如在喷雾剂中增加了助推剂或在涂料中添加了溶剂,或掺杂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或改变了其物理状态,如液体变为胶状或半固体变为固体,则包装承包商接收到的大批量的物质的名称就改变了。
(c) 根据本章第500.5(a)部分的规定,个人或公司给包装承包商提供了一套配方和(或)详细的说明,但是没有参与消费商品的实际生产,则个人或公司不是该消费商品的制造商。无论提供该套配方或详细说明或二者兼顾的个人或公司是否也同样提供了原材料用以产品生产的再加工、混合或改良,此规定均实际有效。
(d) 某公司完全拥有其制造子公司,而其子公司有着分开独立的公司名称,则某公司不是由其子公司生产出来的消费商品的生产商。如果这家公司决定在商标上使用自己的名字,则这家公司必须将其名字进行限定。例如:“______生产"Manufactured for ______"),______分销"Distributed by ______")或者______生产(某厂商,城市,州县,邮编,某公司的子公司)”"Manufactured by______ (XYZ, Inc., City, State, Zip Code, a subsidiary of ABC, Inc.)"
[34 FR 4956, Mar. 7, 1969, as amended at 34 FR 11199, July 3, 1969]
503.4 内装物的净含量,用数字计件
依据第500.6 和第500.7 部分以件数来表述净量的规定,解释如下:
(a) 某种消费商品只适用件数和重量、体积、面积或尺寸来计量时,则本法规不要求将其净量用一个"one")来表示,但商品的名称表达中要清晰地表示出包装中所含物品只有一个单位。因此,单位纤维体海绵、单位照明用灯泡以及单位干电池,不需要如一块海绵"one sponge,")、一只灯泡"one light bulb,")或者一节干电池”("one dry cell battery." )的净量声明。但有规定要求时,仍有必要提供净量声明来详细说明其重量、体积、面积或者尺寸。例如,包装过的纤维体海绵,要求其尺寸表达为“5 英寸×3 英寸×1 英寸”("5 in.×3 in. ×1 in." )。一个多样包装或者包含2 个或2 个以上单位的同种消费商品的包装,应按要求标注上件数、重量、体积、面积或尺寸形式的净量声明。当必要时,此种表达不排除在一个单独包装的消费商品上列举出单位数量的选择。
(b) [保留]
503.5《销售包装和标签法》第10(a)部分中规定的消费商品的定义的解释
(a) 《销售包装和标签法》第10(a)部分中把消费商品术语定义为4 个种类;即是:
(1) 所有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
(2) 通过零售或分销代理的途径出售的、通常以消费为目的而生产或经营的任何性质或种类产品、日用商品或其它物品。
(i) 用于个人的消费,通常这种消费是一次性的或是消耗在过程中。
(ii) 用于个人的护理使用,通常这种消费是一次性的或是消耗在过程中。
(iii) 在家政服务中为个人提供服务,通常这种消费是一次性的或是消耗在过程中。
(b) 10(a)部分中不包括:
(1) 肉、家禽和烟草 meats, poultry, and tobacco
(2) 动物使用的经济药物和生物药剂 economic poisons and biologics for animals,
(3) 处方药 prescription drugs,
(4) 酒精饮料 alcoholic beverages, and
(5) 农作物和蔬菜种子 agricultural and vegetable seeds.
(c) 根据《销售包装和标签法》第5 和第7 部分规定,制定法规以及本法令中任何有关食品、医药、器械或化妆品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授予美国联邦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而其它消费商品则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强制实施。
(d) 对于符合联邦委员会规定的这些物品、产品或者日用商品,本法令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委员会的意愿,下述类别列在消费商品定义范围之外:
(1) 持久耐用的商品或日用品 Durable articles or commodities;
(2) 纺织品或服饰 Textiles or items of apparel;
(3) 任何家用电器、设备或家具,包括皮制和羽绒填充的产品、合成物填充的枕头、床垫、缝制的被子、褥子和装饰用的窗帘 Any household appliance, equipment, or furnishing,including feather and down-filled products, synthetic-filled bed pillows, mattress pads and patchwork quilts, comforters and decorative curtains;
(4) 用于供暖或烹饪的瓶装液化气 Bottled gas for heating or cooking purposes;
(5) 绘画和类似产品 Paints and kindred products;
(6) 花卉、肥料和施肥用品、植物或者灌木、园艺和耕种用品 Flowers, fertilizer, and fertilizer materials, plants or shrubs, garden and lawn supplies;
(7) 宠物护理用品 Pet care supplies;
(8) 文具和书写用品、礼品包装、钢笔、自动铅笔或者类似的产品 Stationery and writing supplies, gift wraps, fountain pens, mechanical pencils, and kindred products.
(e) 法令第10(a)部分中规定的术语范围内的且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规定的物品、产品或日用 商品或为个体消费或消耗日用商品、个人护理使用的消耗日用商品或者为家政服务使用的消耗日用商品。第10(a)部分中定义的这些种类的主要术语有:
(1) 个体消费;
(2) 个体使用;
(3) 个体护理;
(4) 通常家政服务的个体用品
(5) 可消费的或可消耗的。
(f) 上述术语定义如下:
(1) 个体消费(Consumption by individuals.
10(a)部分中使用该术语意指个体对某种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的消耗性使用。
(2) 个体使用(Use by individuals.
10(a)部分中使用该术语意指个体对某种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的使用或应用。
(3) 个体护理(Personal care by individuals.)。第10(a)部分中使用该术语意指起到保护、提高和提供普通的清洁、健康或仪表作用的个人行为。
(4) 通常家政服务的个体用品(Performance of services ordinarily rendered within the household by individuals.
10(a)部分中使用该术语意指:术语家政意指由个体占有的、其居住地或住所的内、外空间,包括周边的地基。术语家政服务意指在上述区域内常规的个人维护。
(5) 可消费或可消耗(Consumed or expended.
10(a)部分中使用该术语意指:
(i) 某种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的立即毁灭或消耗或部分的使用;或者
(ii) 在一段相对短暂的时间内,由于在一个或多个场合使用致使某种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的质、量或效用的减少。
(g) 上述定义是对法令第10(a)部分中议会提供的消费商品定义的扩充。对于特定的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是否包括在以上定义中的问题,委员会将根据法令第二部分中声明的国会政策给予考虑。即,包装和标签要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关内装物量的准确信息,并有助于消费者进行价格比较。既在决定包含与不包含在此定义下时,委员会将考虑法令和有关法规的要求,而且委员会将就此看作一条标准并以此公布消费商品的范围,这对于消费者在选择某个特定物品、产品或日用商品时是实际的、重要的。在如此实例中的解释性裁定将会公开,并可以为将来对术语消费商品范围更清晰的描述起到推动作用。
(h) 有关消费商品定义内的物品、产品或者日用商品,委员会将根据法令第5(b)部分和本章第500.3(e)部分的规定,对于免责请求进行考虑,并对此类请求做出公开裁决。
503.6 包装商的义务:抑制印有零售价格说明的包装的作用
本章第502 部分阐明了此要求:包装商或标签商知道或应懂得标有零售价格说明的包装不应以任何手段形成欺诈或妨碍价格比较,下述内容阐述了委员会的意见:
(a) 对于设计特定的包装或特定的包装尺寸的零售价格的表达的规定,应具备不致使该包装导致特定的消费者某种或许,既排除不按包装标注表达的降低价格或优惠价格转售。
(b) 任何有良好意愿并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核实顾客行为的包装商或标签商,应视为承担了本法规中规定的责任。如果包装商采取了这些措施,但事实上某个特定的消费者未按照标注表达的降低价格或优惠价格转售,则不应片面地认为该销售商违反了法规的规定。
任何包装商或者标签商确认,其消费者无意履行或未达到出售的条件时,应对该顾客立即停止该货品的进一步销售。当对正当履行出售条件有质疑时,委员会将对上呈的事实给予适当调查后,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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