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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国家≫
≪常用法规≫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GB 24613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GB 6675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南非标准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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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将采取五项新举措保证进口药品安全 近日,美国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主任Janet博士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药品安全“FDA全球化法案”的草案,该草案提出了当局将如何应对药品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越来越多的挑战,草案的核心文件是“进口安全行动计划”。此计划是美国总统布什下令,由美国内阁牵头、12个联邦机构及部门(包括农业部、商务部)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完成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部分或全部在美国境外生产而进口到美国市场的药品质量。 据了解,“进口安全行动计划”分为预防、干涉、应答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境外产品“预批准”的核查数量。 美国FDA药品核查工作仍然是由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负责,每年将完成数百个产品的核查任务。为此,当局计划将增加“预批准”(PAI)的核查数量,2009年将增加到500个,核查数量大大高于往年(2007年是332个,2006年是212个,2005年是266个,2004年是260个)。FDA计划在国内和国外增加调查官员,同时增加其它核查活动,例如增加“针对原因”的核查程序。当FDA对某个受监管产品产生怀疑时,将迅速把信息传递到国内或国外,并迅速组成核查小组,展开“针对原因”的核查(这种核查只是针对特定的公司或特定的产品、基于某种消息而进行的预先核查)。 2.境外行动 境外行动构成了“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的核心,并在某些计划中已经实施,其中包括增加FDA的海外代表处。例如中国,FDA将于今年在中国设立由13名员工(其中8名员工将由FDA直接派遣)组成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官员的责任是与中国同行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实施核查,并对中国的药品核查官员进行培训。 FDA还将对外国机构提供的药品核查报告进行分析,为此,FDA已经和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签署了30个非公开性协议。分析药品核查报告不能替代核查,但是可以帮助FDA获得相关信息。 此外,FDA还计划增加第三方认证,这将赋予FDA新的权力,即要建立自愿或强制的进口认证程序。这些认证可以由外国的权威机构或者独立的FDA信任的组织来签发。进口证明应包括定期的实地核查、随机核查以及基于产品风险程度的重新认证。对来自与美国签订了某种协议的国家的高风险产品,这种认证应当是强制性的。 “进口安全行动计划”建议,如果FDA遭遇阻止、限制或拒绝进入产品生产地核查时,授权FDA可以拒绝该国生产的产品进口美国。该计划还要求当局对被拒绝进入美国的医疗产品应当迅速销毁,以防止不安全的医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被私人使用。 3.改进信息技术 “进口安全行动计划”提出需要通过改进IT系统的一些方法来完善FDA的工作,包括建立新的数据库和不同系统之间协调。 4.扩展实验室能力 “进口安全行动计划”指出,应该扩展相关实验室的能力,开发快捷的分析方法,使之能够在海关和进口口岸直接使用。 只有这样,边境才能适应新计划的实施,药品才可以正常地生产、控制,甚至在适当的情况下拒收。 5.轨迹追踪系统 据了解,FDA正在采用“轨迹追踪技术”确认药品生命周期的轨迹。此技术可预防违法药品的产生并减少其危害的机会,使FDA能够通过药品生命周期紧密连接的信息追溯到源头。FDA希望做到对药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 FDA要实现药品“进口安全行动计划”中的全部计划,还需要增加新的权限。FDA也已经强调了这一点。目前第一步已经完成,工作人员的组建也正在进行。可以预见,更多的核查将集中在东南亚的制药厂。当然,欧洲的药厂还将一如既往地被核查。 美国FDA规范饮食补充品标签 最近,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发出通报,要求将草本制品区分为药品和饮食补充品。如属药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必须经FDA批准;如属饮食补充品,进入美国市场前无需向FDA注册或获得其批准,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符合FDA有关饮食补充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今后凡属饮食补充品都必须在标签上清楚地注明其是“饮食补充品”。标签必须用英文填写,内容必须真实,不能产生误导。生产厂家可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作用说明,但须注明“上述内容未经FDA审核,该产品不宜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等字样。如在标签上有产品作用说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须在该产品上市后10天以内通知FDA并提供相关资料,但无须预先征求FDA的同意。 另外,对草本制品应说明采用的植物应用部分或其成分是来源于哪些植物等资料。如在标签上标明产品营养成分或提及产品可能与疾病和健康有关系的说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须至少在产品上市前120天通知FDA并须获得其批准。FDA对呈送的通知审核后如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则不予批准,并在收到通知后120天内尽快函复。厂家或经销商可以对未获批准的标签进行修改并再呈送FDA审批。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至少在第二次向FDA呈送通知后的120天内不得上市销售。 中美签署一份食品与饲料安全工作文件 2008年6月18日,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消息,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HS)部长麦克·莱维特 (Mike Leavitt)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今天签署一份关于食品与饲料安全的工作文件,作为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第四次会议的部分内容,该文件总结了上次双方签署《食品和饲料安全合作备忘录》以来的进展,据悉,该文件的签署对今后双方更务实、更有效地履行备忘录条款会起到积极作用。 该件主要描述了中美在几个重要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食品和饲料安全重大相关事件建立一个合作机制,包括指定的联络点、紧急联系人及通报发布;加强食品和饲料安全的信息交流;更好的了解对方各自的监管体系; 发展具体的步骤,确保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能够通过电子证明方式表明输入美国的特定食品满足FDA食品安全和制造商质量; 集中力量确保食品和饲料安全的检验监督及实验室测试标准,美国同意对中国官员进行相关美国监管标准和要求的培训; 建立一个合作机制,通报对公共健康造成危险的相关产品安全或欺骗消费者事件;分享信息以方便对方调查。 英国植物性药材注册期限临近 2008年6月17日,据欧盟NUTRAINGREDIENGS网站消息,英国市场上100种植物性药材将面临最终期限注册禁令。据悉,所有英国上述产品制造商必须根据《欧盟传统草药法》提交申请要求,在2011年截止日前确保100种药材的顺利注册完毕,否则上述产品将在欧盟市场上消失。 据了解,英国草药协会(BHMA)已敦促企业开始注册程序,之前不被认为是食品的大蒜或迷迭香药草均需接受注册,该程序在英国主要由药品和健康产品监督局(MHRA)执行,该局已于2005年批准了14个申请要求,目前还有21个待批。 英国是继德国后贯彻执行《欧盟传统草药法》走在最前面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完成了部分中药材的注册要求,然而,还有相当部分成员国未真正将欧洲指令转换为国家法令。 英国草药协会负责人Stephen
Hallworth称,目前BHMA密切与行业合作以确保指令实施状态的透明性及协助企业顺利通过注册程序,企业需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成员国完成的注册并不适用于整个欧盟范围,唯有产品满足了欧盟传统中药产品指令的注册要求,才允许在各成员国销售。 中国辐照酵母粉及干香菇分别遭英、日通报 6月13日,据英国食品标准局报道,英国认为从中国进口的辐照干酵母粉及其产品违反了英国食品相关法规,已要求从销售渠道撤出,对已经销售的产品不再下架、召回。尽管辐照酵母粉没有食品安全风险,但英国不允许此类物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据悉,该产品是由中国上海Evergreen
Chemicals公司制造的。可能受影响的已售酵母产品包括:天然保健品和迷你奶酪、咸菜等小食品。 另外,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0605002号通知,发现中国一家生产商生产的干香菇实行了放射线照射处理,产品被保留并实行自主检查。) 新西兰制定食品进口商特定新标准 2008年6月11日,新西兰拟议食品进口商新标准。该咨询文件概述了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建议根据1981年《食品卫生法》引入进口商专用的食品标准。该标准基本分为两部分,标准之一将要求进口供人类食用品的进口商需在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登记,以便在国内建立一个内部名单数据库。另外一个拟议的标准将要求进口商确保进口的食品来自具备到位的食品安全体系的供应商,即食品通过安全的贮藏和运输,进口商持有或能有获得足够的证明食品安全和适应的记录。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
东盟探讨健康声明法规 6月13日,据欧盟FOODINGREDIENTS网站消息,由多个政府和工业界在新加坡出席的一个研讨会着重探讨了东南亚健康声明法规问题,同时该地区还要求加强在上述立法修订方面的管理。 会议讨论了亚洲某些国家、欧盟及美国制定的健康和营养声明法规的现状,指出目前多数国家对健康声明法规监管虽然基本相似,但其解决方案可能大不相同,法规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充分理解不同国家的法规内容,通过科学和可信的方式选择一个集中解决要求的策略。其次,需借鉴国际标准,如食品法典或其它国家法规制定经验,汲取适用于目前多数国家的可持续性声明。而东南亚国家目前监管的挑战主要来自各国采用不同声明解释产品定义、分类及监管方法,因此在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意义相当重大。目前东南亚联盟有10个国家,食品增补剂市场总值10亿欧元,并且以每年10%的速度在递增,因此,面对如此大的市场前景,如何监管好健康及营养声明的运作亟需进行探讨。 2008年6月9日,俄罗斯“消息报”刊登题为《中国向俄罗斯倾销有毒肉?》的评论文章。 文章援引了俄联邦海关局长别利亚尼诺于6月6日的发言:“近期自中国进口劣质肉类产品事件频繁发生,在俄边境上查获了大批企图运进俄罗斯的劣质肉类产品。” 文中写道,尽管2004年曾禁止进口中国肉类产品,但来自中国的肉类制品仍存在于俄市场上并继续引发各种问题。不法商贩通过吉尔吉斯、哈萨克、波罗的海和东欧等第三国进口中国肉制品并贴上巴西、美国等地制造商的标签。 文章称,中国肉类产品存在很多问题,如几年前海参崴市曾在其中发现汞,中国肉可能携带口蹄疫等传染病。中国兽疫监控完全是一团糟,该国尚未加入联合国国际兽疫局,事实上所有国家都禁止进口中国肉类产品。近年来中国肉制品状况持续恶化,特别是在全球爆发粮食危机后,一些生产者为谋取利益,甚至出产有害健康的产品。 文章最后指出,中国政府已发现这一问题,并于去年底对不法商人宣战,预计今年将关闭数千家食品企业,其中主要是农村地区的小作坊企业。 挪威拟批准转基因农作物进口 据《挪威经济日报》报道,挪威自然管理局拟首次批准转基因农作物进口。两种转基因的玉米很快将在挪威上市。不过,挪威自然管理局强调暂不允许挪威境内种植转基因农作物。 轻工机电产品 欧盟评估玩具供应链安全机制 玩具安全问题在欧盟一直备受关注,今年6月5日,欧盟消费者事务专员库涅娃发表一份独立专家报告,评估供应链安全措施。不久前,欧洲委员会与欧洲玩具业协会亦于5月28日签署了一项玩具安全自愿守规协议。这两项发展对在欧盟经营的业者以及向欧盟供应产品的企业均有影响。 独立专家报告对现时商业安全机制的强项和弱点进行了评估,主要结论是最终产品测试并不能确保产品安全,因此必须鼓励业者在玩具的生产及供应流程中培养“优质文化”。 报告提出超过50项加强品质保证的建议,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零售商为其玩具买手和外部供应商提供培训,以了解关于玩具安全标准的欧盟适用法规,并采取措施,要求供应商实行适当的安全制度。 鼓励生产商、欧盟市场监管部门及海关、中国内地政府、业界代表及其它相关业者(尤以小型企业)互相对话,分享知识经验及最佳典范。 确保贸易商了解适用的欧盟法规、标准和指引,保证他们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 生产商应实行完善的品质控制制度。 中国内地执法当局继续加强对本土玩具业的监管,并提供关于欧盟玩具安全法规、标准和指引的资料。 测试组织及化验所应改善在标准化工作和释义方面的协调。 所涉各方应确保正确的安全资讯广泛发布,特别让消费者容易获取。 欧盟执法当局应定期进行以风险为本的玩具监察计划。 最后,报告亦建议欧盟决策者应研究如何进一步在国际层面统一玩具标准。 “玩具门”事件影响犹在。欧盟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委员库内娃再次来华访问,这位高级官员在广州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希望今后与中国共享对普通产品与食品质量的欧盟联合预警机制,打击违法厂家。 库内娃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发生召回事件之后,欧盟密切关注中国的出口产品质量问题。作为主管消费者事务的委员,我们建立了包括对普通产品与食品质量欧盟联合预警机制,欧盟成员国一旦发现某一产品有质量问题就会启动该预警机制。我们希望与中国一起利用该联合预警机制,共同打击违法侵害消费者的生产厂家。 据悉,中国政府已经取消了700多家出口厂家的欧盟出口权。库内娃表示,他们对欧洲的进口商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要求他们保证进口产品质量不出任何细微的问题。 她还透露,欧盟关于产品中化学品含量限制的法规“REACH”即将正式生效,她直言此法规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将淘汰一部分落后的生产厂家。 附:2007年欧盟通报次数最多的产品,玩具(通报417次,约31%);机动车辆(通报197次,约15%);家电产品(通报156次,约12%);照明设备(通报84次,约6%);化妆品(通报81次,约6%)) 欧盟就电池指令作出澄清 欧洲委员会提出议案,修订电池指令(第2006/66/EU号指令),有关内容将令电池及电器出口商受惠。修订议案作出重要澄清,确保于电池指令生效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即使未能符合新的标签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新指令生效后也毋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 欧委会提出修订议案,目的是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条文,以免被误解,认为于指令生效前合法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如无适当标签,于指令生效后必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欧委会指出,若要撤回现时在市场销售的电池或重贴标签,将对贸易商和成员国构成重大的经济影响,而且也会对环境不利。 欧委会表示,电池指令的原意并非针对于2008年9月26日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因此提出修订议案,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并无追溯效力。 儿童把玩功能和新奇打火机”禁令 2006年5月1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保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可用打火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的功能(第2006/502/EC号决议)。该决议还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于玩具的、吸引儿童的打火机,即所谓的新奇打火机。 2007/231/EC号决议对2006/502/EC号决议作出了相关修正。此后,成员国必需保证,从2007年3月11日开始,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打火机必须具备防范儿童把玩的功能,且禁止销售对儿童有特殊吸引力的打火机(新奇打火机)。此协议的有效期仅为一年。 委员会2008年4月18日第2008/322/EC号决议将2006/502/EC号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了一年。2006/502/EC号决议第6项第(2)条更改为“此决议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5月11日”。成员国需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遵守最新的2008年5月11日决议,并应公布这些措施。 EN13869标准规定了打火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的标准。假若打火机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则视为符合该决议。除EN13869标准规定外,所有打火机都必需是安全的。符合ENISO9994标准的打火机则视为安全打火机。 法国制定喷雾器安全使用法令 近日,法国农业渔业部制定了对新、旧植物检疫产品操作设备规定要求的法令,要求机械设备专营商销售的在法国境内使用的新或旧喷雾器必须符合减少环境及公众健康危险的规定。 这些条款包括用于制定喷雾器法规、新喷雾器要求、旧喷雾器要求及其它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的各种术语定义。“新喷雾器”与“旧喷雾器”之间产生了差别,对“新喷雾器”的要求自其设计之时起适用,对“旧喷雾器”的适用要求根据其能否修复做出规定。 该条还定义了术语“机械设备专营商”,对其规定了销售合格喷雾器的责任,包括喷雾器生产商和进口商及农业设备经销商,但是不包括专业喷雾器使用者,如农民、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或植物检疫产品应用服务提供商,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确保使用的设备合格。 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必须编辑技术环境文件并且使负责检测和记录违法的官员可以使用该文件。第R.256-4条定义了获得该领域认可资格的授权执行型式检验机构。在没有认可机构的情况下(假定一个很小的市场),通过一个命令,向企业提供一个授权机构名单。第D.256-5条规定了合格认证程序之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手续以确保在销售场所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环境合格证明及标志,还要求在每一年中进行确保喷雾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销售前检查。第D.256-7条规定对旧喷雾器颁发环境合格证明并存档以确保与新喷雾器相同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 规定喷管式喷雾器及乔木喷雾器和灌木喷雾器要求的命令与该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规定技术文件内容、合格声明、合格证明及标志的位置和形式的命令目前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通报。 日本修订普通和幼儿自行车工业标准 日本于2008年4月20日对自行车工业标准JISD9301(普通自行车)和JISD9302(幼儿自行车)进行了修订。 JISD9301(普通自行车)的修订主要涉及到适用范围,石棉禁用,把立管安装、检测,车轮精度检测,前轮保持,快卸装置,轮胎气压表示用语,轮圈脱离强度、制动性能及车架耐振试验检测方法的变更或补充,使用说明书等。 JISD9302(幼儿自行车)的修订主要涉及到引用标准,石棉禁用,各部固定的规定,把手离脱力,快卸装置,保护装置,反射器配置,产品表示及使用说明书等。 出口儿童服装安全项目添加新要求 针对近年来我国出口儿童服装上的绳带和小部件存在潜在危险,被召回和通报的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再次发出通知,对我国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的儿童服装的质量安全项目提出新要求,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输入国的法规、标准对出口儿童服装进行监督和抽测。 据悉,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儿童服装的新要求主要针对产品所使用的绳带和小部件等质量安全。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上述儿童服装项目的法规和标准分别是: 美国《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提出了具体要求;《危险物品管理和实施规定》提出了模拟使用和误用玩具及其它儿童物品的测试方法,其中规定了玩具和其它儿童用品上小部件安全消费的要求。 欧盟标准EN14682-2007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上的束带或绳索,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链带、条带、细绳、狭条和塑料绳索,其安全消费有总体要求,分成0—14岁头部和颈部、前后的腰部、胯部以下底摆、背部、袖子、其它部位等7个区域;对儿童服装上小部件安全的要求涉及纽扣、面料类饰物(包括蝴蝶结和标签)、橡胶或软塑料装饰(包括标签、徽章、绒球和流苏)、闪光装饰片、珠子和其它类似小部件、亮片和热融部件、按扣和类似小部件、粘合扣等10个项目;小部件要求必须很好地固定,用锁式线迹和手缝线迹缝到服装上。对儿童服装上其它饰件部件安全的要求涉及帽子、填料和泡沫、拉链、线、绣花和嵌花、领带、松紧部分、石磨洗、尖的物体、磁性材料、连袜服装、开口、服装型号、金属线丝或其它金属饰品、玻璃纤维饰品、包装、标签等18个项目。 日本纺织行业针对产品责任法(PL法)的实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机械性方面,要求对纺织品服装中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针类及其它危险物进行严格管理与检验。日本纺织行业通常列入管理检验的危险物有针类、工具、其它危险类对象等三类。 美马里兰州禁止含铅的儿童产品 美国马里兰州通过一项法案,禁止生产、销售、提供、进口某些含铅的、为6岁以下儿童设计使用或在可预见情况下可能使用的、铅含量浓度超过0.06%或超过美国联邦法规标准限值的儿童产品。 该法案要求儿童产品的生产商使用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测试机构对其产品的铅含量进行测试,这项举措使马里兰州成为美国首个要求采用第三方机构对儿童产品进行测试的州。 生产商还必须出具一份证书,证明其产品不含铅,并将证书提交给马里兰州环境部(MDE)或其它指定机构,同时还必须确保其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也拥有此项证书,在需要时提交给马里兰州环境部或其它指定机构。 该项法案涉及的产品包括: 1.珠宝和配饰; 2.服装; 3.装饰品; 4.家具; 5.餐盒和进餐用具; 6.玩具; 7.法规部门指定的其它产品。 该法案不适用于食品或其它含铅的电子设备,除非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该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其中的铅可能对儿童造成显着危害。该法案将于200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美康涅狄格州颁布儿童产品安全法 根据该法案,符合以下情况的儿童产品被视为受限制的有害物质: 为16岁以下儿童设计生产的含有石棉的玩具或其它物品(从2008年10月1日起); 产品任何部分的总铅含量超过重量的0.03% [300ppm]
(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有效); 产品任何部分的总铅含量超过重量的0.01% [100ppm]
(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其后该限值可能进一步降低至0.004% [40ppm]); 含铅涂料的总铅含量大于0.009% [90ppm]
(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部件含铅但不能被儿童接触到的产品不被视为受限制的有害物质。但是,油漆、涂层或电镀不应被视为可以防止儿童接触到下面含铅部位的屏障。 2009年7月1日前,消费者保护部(DCP)可以制定法规,建立相关标准和符合性行动计划,以减少电子设备,包括电池的铅危害。 从即日起,零售商和批发商不得在康涅狄格州销售、进口需要召回或进行自愿性整改的儿童产品。另外,零售商和批发商应检查其经营场所,立即清除此类产品,并在收到通知或召回/自愿性整改信息后不迟于7个正常日之内填写清除证明,并在不少于3年的时间内接受DCP的检查。 台湾将对按摩器具、荧光灯实施“法检” 2008年6月9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拟规范按摩器具及紧凑型荧光灯为法定检验商品的通报,前者规定截止到2009年3月1日,所有在台湾市场投放或输入的该类产品必须接受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的检验,并且必须符合安全和EMC的检验要求,上述产品的所有技术要求将遵循与相关IEC或CISPR标准相一致的CNS标准。后者规定截止到2010年1月1日,所有在台湾市场投放或输入的该类产品除须接受(BSMI)的检验外,还须符合CNS 14576的检验要求。该法规还规定了上述产品可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和进口商可选择产品认证登记制度(RPC)或分批批准类型检验计划(TABI)二者之一作为产品符合性评估的依据。 轿车出厂前须装儿童安全带 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了解到,为减少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伤亡,我国首个《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前已结束征求意见阶段,明年初有望正式实施。该标准要求轿车出厂前,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带。 所谓“儿童乘员约束系统”,就是带有保护带扣的织带或相应柔软的部件、调整装置、连接装置以及辅助装置(例如手提式婴儿床、婴儿携带装置、辅助座椅和碰撞防护),且能将其稳固放置在机动车上的装置。其作用是在车辆碰撞事故或突然减速时,减小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据了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轿车中都配有儿童专用约束系统,而且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但目前我国仍是空白。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将逐年增加,交通意外伤害已经成为造成儿童意外伤害的“第一杀手”。调查显示,使用儿童安全装置,可以将儿童伤亡的比例从11.5%减少至3.5%。 全国燃气热水器市场粘贴能效标识 6月1日开始,全国燃气热水器市场必须全部粘贴能效标识。据悉,燃气热水器能效新国标把能效等级分为三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热效率值不低于96%;2级热效率值不低于88%;3级热效率值不低于84%,不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禁止上市销售。 化矿产品 欧委会明确可再利用物质的REACH责任 废品在REACH法规第二章第二节中规定是可以豁免注册的,但当废品处在物质使用周期时其风险就增加了,此时就需要企业在有害物质暴露时将其纳入REACH责任。 一个主要争议在于生产商对于暴露场景推荐的风险管理办法(RMMs)与欧盟法律之间存在分歧,比如说,在某些种类废品的构成处理等方面。在文件中委员会明确:“作为一项原则,暴露场景和RMM不能用于减少或修改废品法规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应把暴露场景的重点放在物质的使用说明和风险上,并建议由委员会来提供不同废品处理办法。 委员会同时从事另外一种情况的研究和判断,当废品又被重新当作原材料使用时,如何界定其责任与义务,这将是个繁杂的过程。委员会指出,在欧洲废品框架指导文件下,有些材料此时被认为是废品,但彼时又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服从REACH法规的相关要求。随后委员会废品协会与REACH专家进行了讨论并最终得出结论: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与废品法规的定义与诠释一致。 再循环过程一般包含若干阶段,而仅有最后一个阶段会产生可再利用物质,委员会建议REACH义务仅包括最后一个阶段。并总结最为明确而清晰的方法是明确REACH关注的是再生产品的生产过程而非使用过程。 欧盟化学品分类及卷标法案即将出台 随着欧盟即将对欧盟化学物质及制剂贸易商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有关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方法的法例将会出台。新法例将与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 欧委会已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规例议案,当中纳入了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 目前,所有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按照《危险物质指引》(67/548/EEC)将物质分类及标签,方可于市场销售,而原来的“新物质”通报系统已被REACH规例取代。REACH规例以现行法例为基础制订,但并无对分类和标签的准则或责任作出规定,只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 为与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盟有关法例中所用“制剂”(preparation)一词,将改为“混合剂”(mixture)。根据议案规定,如果某物质或混合剂符合任何危害级别的准则,即被视为危害物。 规例议案旨在为企业设立一个自行分类制度,贸易商于欧盟市场销售物质或混合剂前,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 1.识别及阐述其危害 2.评估有关危害的资料 3.将有关资料与规例议案所载的危害准则进行比较 标签方面,贸易商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议案的适用范围尽量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与新REACH规例相辅相成,将取代该规例的“分类及标签目录”,但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类物质数目将与目前相若。至于制剂(规例议案中的“混合剂”),由于一般浓度限制及计算方法有所更改,需要分类的混合剂数目可能增加。据欧委会进行的分析,规例议案的实施对现行欧盟法例影响轻微。 规例议案设有过渡期,期间议案及现行法例均适用。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例或规例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欧委会希望规例议案可于今年底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最后通过,并会就议案的应用拟定指引。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重申“双酚A”安全性 2008年6月16日,据欧盟食品导航网站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B)这个礼拜发表了欧盟双酚A(BPA)风险评估最新更新报告,宣称消费者使用含有BPA的包装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资料收集、检测或减少风险措施。ECB的报告再次证明了其在2003年公布的BPA检测结果。 双酚A是一种化学物质,是一种主要用于某些包装如硬塑料聚碳酸酯的原材料,也可以用于罐、金属盖子内部防护垫的环氧树脂内,以及储藏箱的涂料中。根据欧盟指令2002/72/EC的规定,允许其用于食品接触材料。 据悉,上个月荷兰国家应用科学研究院(TNO)发布了相似的研究结果,但美国和加拿大的国家毒物学计划(NTP)研究认为目前双酚A人体暴露量对胎儿、婴儿及儿童的神经和行为有一定影响。欧盟食品安全局在借鉴美国、加拿大的双酚A的研究报告后,决定重新审议之前的双酚A安全限量建议,拟议更新相关内容。 旧金山邻苯二甲酸盐法令停止执行 旧金山市议会关于修改《旧金山健康法》中第86-07号邻苯二甲酸盐法令的提案(参见Intertek最新消息CN-111)已获得通过,因此旧金山市和镇将停止执行旧金山邻苯二甲酸盐法令,取而代之的是统一执行加州邻苯二甲酸盐法规(AB 1108,2007年10月14日获得通过)的内容和要求。 《旧金山健康法》中增加第34.10部分,同时停止以下规定的执行:34.4禁止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儿童护理品和儿童喂食产品;34.6实施与执行。根据经修改的《旧金山健康法》,公共健康部将与环境部协作,继续对玩具、儿童护理品和辅助儿童喂食的产品进行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公布测试结果,并采取其它相关措施。 加州提议限制防油包装中全氟化合物的使用 加州立法提出一项关于在食品包装中禁止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议案。参议院法案1313《产品安全:全氟化合物》,如最终通过审议,该禁令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加州立法最近提出参议院法案1313(2008),限制在任何与食品接触物质的制造、出售或分配中使用全氟化合物(PFCs),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高等同系物或这些化学物质的前体不得超过10ppb。 据称,使用全氟化学物质材料包装的食品,经加热后,全氟化学物质会溶出(转移)到食品中,分解成有毒的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 其它产品 美国农业部修订木质包装熏蒸标准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近日将2007年6月1日公布的暂行规定确定为最终法规,以修订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法规,使得溴甲烷处理符合目前国际植物检疫的标准。有关规定已于2月7日生效。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在暂行规定中指出,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方法及其它规定须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一致。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及动植物卫生检验局的法规,所有受监管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输出地国家的植物保护机构所制定的官方计划进行适当处理及标识。 溴甲烷熏蒸是许可处理方法之一。暂行规定对溴甲烷处理做出修订,以配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成员于2006年4月采纳的修订内容,包括将熏蒸时间由16小时改为24小时,以及对每立方米溴甲烷浓度作出相应调整,但剂量维持不变。因此,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为,有关修订对采用木质包装材料将货物运往美国的外国出口商影响不大,对贸易往来也不会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美国反恐规定将对中国出口造成冲击 据《金融时报》报道,世界海关组织委托法国勒阿弗尔大学所做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要求所有集装箱在装载港都要接受扫描的一项反恐法案将“削弱国际贸易活力,降低世界经济增速”。该法案于去年通过并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虽然可被看做真正意在通过安全措施以确保贸易的正常流动,但这种将安全风险转嫁给贸易伙伴的做法也可被视为一种变相的保护主义措施,导致对此不满的贸易伙伴国也采取对等措施。中国将是遭受冲击最大的国家。 美国拟规定动物运输最低年龄要求 2008年6月11日,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日前准备修订动物福利法规,增补动物商业运输中最低年龄要求。据悉,动物福利法目前包含了对狗和猫运输年龄要求,但其它监管的动物却没有相应的要求,尽管这些动物运输也存在相关运输风险。考虑到这些问题,美国拟议修订法规,准许制定某些条件满足用于医学处理和科研目的,离开父母、未达到最低年龄和未断奶的运输动物的需要,制定商业运输动物的最低年龄要求及确保对未满最低年龄要求的运输动物提供人道主义对待。评议最后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8日。
食品农产品 安莎社罗马讯,意大利采取保护措施反对中国蕃茄制品像意大利产品一样在市场上销售。农民组织 Coldiretti 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在意大利超市出售的蕃茄酱将必须带有表明蕃茄产地的标识,而迄今为止这些产品仅有在何处罐装的标识。该组织负责人还呼吁尽快将这一措施扩大到另外两个广泛用于意大利调味品的主要蕃茄制品上,一是管装蕃茄酱,二是罐装去皮蕃茄,他说这一措施对于检查并让不安全的产品立刻从市场撤出非常有帮助。 意大利有关官员强调在意大利港口的卫生检疫官员必须彻底检查中国蕃茄酱的安全性、确认不含禁止的化学添加剂。 2007年11月5日,日本发布关于更广泛的应用质量标签标准的报告。根据《农林产品标准化和适当标签法》,提出更广泛的应用新鲜食品质量标签标准。用作加工食品配料的新鲜食品将必须有下列强制性标示: a)食品名称; b)原产地,对于最终的加工食品,主要配料的原产地标示是强制性的。 这些加工食品包括已经在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中规定的20个种类的加工食品。为了确保标签的真实性,鼓励经销商保存交易的记录。 2007年12月10日,我国驻日本使馆经商处发出通知: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作出决定,对我国出口日本的柿子叶加强多菌灵(CARBENDAZIM)项目进口检查,将检查比例提高到30%,对被检出问题的两家公司实施批批自主检查,合格后方可通关的措施。 2007年10月31日,日本川崎通过自主检查扣留我国产煮章鱼。扣留原因是大肠杆菌群成阳性。 12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发第1212004号”关于修改食品中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残留的部分检测方法的通报,内容为:⑴
修订目录;⑵ 将第3章个别检测方法中伊维菌素(Ivermectin)、依普菌素(Eprinomectin)、莫西丁克(Moxidectin)检测方法修订为伊维菌素、依普菌素、多拉菌素(Doramectin)、莫西丁克检测方法(畜、水产品);⑶
将第3章个别检测方法中联苯肼酯(Bifenazate)检测方法(农产品)、咪唑菌酮(Fenamidone)检测方法(农产品)以及咪唑菌酮(Fenamidone)检测方法(畜产品)中“3.试剂、试液”项中的“总则2”改为“总则3”。 2007年12月14日,韩国制定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风险分析程序的拟定草案。内容如下: ――制定在做出是否准许进口的决定前进行进口风险分析的程序。 ――描述须由出口国答复的调查问卷的内容。 ――有关区域化的进口风险分析应以该程序为基础。 根据指定接受动物检疫的动物及牲畜产品等的禁止进口地区(G/SPS/N/KOR/158),韩国已采用了程序的概念,但对于进口风险分析而言,该程序比以前版本更具有描述性。 拟生效日期: 2008年2月4日。 韩国发布食品标准和规范的拟议修正案 2007年12月12日,韩国发布食品标准和规范的拟议修正案。 1.该修正案规定提供以下菌类的定量标准:a.糖果(含巧克力)和吐司面包及海苔的细菌计数; b.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 c. 即食产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 2.对食品中非检测药物类物质建立统一标准。 拟生效日期未定。 巴西制定关于多杀菌素的决议草案 2007年12月12日,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宣布制定了关于多杀菌素(Spinosad)的决议草案。本技术法规修改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法规,将在以下植物种植中使用多杀菌素纳入该法规: 咖啡(最大残留限量:0.2毫克/公斤,安全期:3日); 洋葱(最大残留限量:0.01 毫克/公斤,安全期:1日); 豆类(最大残留限量:0.03 毫克/公斤,安全期:7日); 西瓜(最大残留限量:0.03 毫克/公斤,安全期:1日); 卷心菜(最大残留限量:0.02 毫克/公斤,安全期:1日); 高粱(最大残留限量:1.0 毫克/公斤,安全期:7日)。 拟定于2007年12月批准并生效。 2007年12月12日,巴西发布关于使用甜味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法规。该决议草案批准延长甜味剂的使用,如下: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 巴西发布甲基硫菌灵的决议草案 2007年12月12日,巴西发布甲基硫菌灵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订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法规,将在以下植物种植中使用甲基硫菌灵纳入该法规:马铃薯 (最大残留限量: 0.1 毫克/公斤,安全期未定) 、玉米(最大残留限量: 2 毫克/公斤,安全期:3日)。同时,变更了在以下作物中的要求: 菠萝 (最大残留限量从0.1 毫克/公斤改为0.5 毫克/公斤); 玉米籽(最大残留限量从 0.1 毫克/公斤改为 0.2 毫克/公斤); 大米(最大残留限量从0.1 毫克/公斤改为0.5 毫克/公斤); 香蕉(最大残留限量从0.2 毫克/公斤改为0.5 毫克/公斤); 茄子 (最大残留限量从1.0毫克/公斤改为0.05毫克/公斤); 咖啡(最大残留限量从1.0毫克/公斤改为0.03毫克/公斤); 豌豆(最大残留限量从2.0毫克/公斤改为0.1毫克/公斤); 苹果(最大残留限量从5.0毫克/公斤改为0.5毫克/公斤); 西瓜(最大残留限量从0.1毫克/公斤改为0.3毫克/公斤); 瓜类(最大残留限量从0.1毫克/公斤改为0.5毫克/公斤); 草莓(最大残留限量从5.0毫克/公斤改为0.5毫克/公斤); 黄瓜(最大残留限量从0.5毫克/公斤改为0.2毫克/公斤); 西红柿(最大残留限量从5.0毫克/公斤改为0.2毫克/公斤); 葡萄(最大残留限量从5.0毫克/公斤改为0.7毫克/公斤)。 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12月。 台湾要求植物包装材料符合ISPM 15 2007年12月17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草案,旨在防止森林病虫害通过木质包装材料引入台湾和保护国内森林,因此规定木质包装材料须由出口国的植物检疫主管当局根据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15进行处理后,方可进入台湾领土。 拟生效日期未定。 2007年12月14日,泰国发布关于标注烟草、烟草制品有害的图示标签和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 规定给出了5类警告图示。标注在4色图示标签上的声明应以不小于50%的面积印在香烟包装或纸箱的2个侧面。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执行本通报的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被免除。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及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免除遵守本通报。此外,在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也不是强制性的。 拟生效日期: 2007/03/28。 轻工机电产品 美国对中国产6款产品实施召回 钓鱼游戏玩具:2007年11月12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Far East Brokers and Consultants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钓鱼游戏玩具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玩具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Far East Brokers and Consultants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水晶球: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Jo-Ann百货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水晶球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水晶球基座上的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Jo-Ann百货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儿童饰品套装: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Codee国际有限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儿童饰品套装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饰品铅含量超标,会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目前,Codee国际有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儿童玩具: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绿蔷薇国际公司(Greenbrier International Inc.)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儿童玩具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玩具表面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绿蔷薇国际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调压器电缆: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AutoZone Parts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调压器电缆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调压器电缆的夹钳在装配过程中两极被接反,有致使用者被电击或爆炸的危险。目前,AutoZone Parts公司已收到4起因夹钳两极接反导致的事故报告,其中包罗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婴儿牙胶: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Infantino®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婴儿牙胶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卡通狮牙胶的鼻子易脱落,如被儿童误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目前,Infantino®公司已收到8起卡通狮牙胶鼻子脱落的报告,其中1名婴儿将卡通狮的鼻子咬下导致呕吐。 美国发布含铅产品禁令 2007年12月13日,美国发布含铅产品禁令,禁止制造、销售、提供销售、进口,或分销列入清单的含铅儿童用品或掺入铅的消费品。产品覆盖儿童用品、糖果、珠宝饰品、玩具、包装纸。 拟生效日期:待定。 欧盟对中国产三款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蓝色童装牛仔裤: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Review kids”牌和“Review Fourteen”牌深蓝色童装牛仔裤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牛仔裤使用了禁用的含氮染料,可能产生化学成分胺,有致癌的危险。该产品不符合欧盟的化学品指令76/769/EEC。 米老鼠玩具: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米老鼠玩具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英国。由于该玩具上的小部件(钮扣)仅用90N的力即可与主体分离,且正好塞住试验用的小部件气缸,如被儿童吞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该产品不符合欧盟的相关玩具标准。 装饰水果/蔬菜: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Vital”牌装饰水果/蔬菜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产品的外形、颜色等极易使儿童误认为是真正的水果/蔬菜,如被儿童吞食,有使其窒息的危险。 德国将对磁铁玩具强制附加安全警告标识 针对过去发生的几起严重的儿童吞食玩具套装内小磁铁事故,德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计划强制玩具生厂商及进口商对磁铁玩具进行附加警告标识,内容如下: “注意事项! 不要吞食或吸入任何磁铁部件; 吞入体内的磁铁部件互相吸附可能会导致严重伤害事件,需要紧急就医。” 德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磁铁吞入最基本的伤害不是普通的小部件吸入问题,而是小磁铁与其它类似硬币的金属部件同时吞食或者两个小磁铁被同时吞食,可能会互相吸附在肠道内而导致致命的危险。 日本废除卫生巾标准 2007年11月21日,日本宣布废除卫生巾标准,取消对卫生巾的管制。 韩国发布电器安全标准修正提案 2007年11月21日,韩国技术标准局(KATS)发布电器安全标准修正提案。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12日。 K00011(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将做出以下修订: --下列内容将增加进表7(产生连续波(CW)型干扰并在400兆赫以上频率工作的B类2组ISM设备电磁辐射干扰峰值限值:使用2.4-2.5吉赫作为工作频率,并且归入B类2组的高频灯的允许标准应当在2.3-2.4吉赫带宽为92dB V/m。 --下列内容将增加进表8(在400兆赫以上频率工作的B类2组ISM设备电磁辐射干扰量):使用2.4-2.5吉赫作为工作频率,并且归入B类2组的高频灯的允许标准应当在1-2.4吉赫和2.5-3吉赫带宽低于60dB V/m。 阿从下月开始对进口中国玩具实行质检 据阿Day.Az通讯社12月12日报道,阿塞拜疆国家标准化、计量和专利局负责人拉米兹·哈桑诺夫日前宣布,鉴于发现中国生产的玩具存在质量问题,阿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玩具进行质量检查。该负责人称,为此已专门购置了用于检测玩具中化学成分的设备。 哥伦比亚颁布接触食品玻璃器皿等的技术法规 2007年9月4日,哥伦比亚商业工业旅游部发布通报,关于“颁布在哥伦比亚销售的国内生产或进口的接触食品玻璃器皿及玻璃-陶瓷器皿、接触食品陶瓷烹饪器皿和家用及公共陶瓷餐具、厨具技术法规”的决议草案。 决议对在哥伦比亚销售的国内生产或进口的接触食品玻璃器皿及玻璃-陶瓷器皿、接触食品陶瓷烹饪器皿和家用及公共陶瓷餐具、厨具规定了技术要求。技术法规包括以下方面:目的、适用范围;哥伦比亚关税税目号;例外;定义、缩写和单位;受控产品要求;最大许可限度;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证明;监督和检验机构;处罚制度;生产商和进口商注册;供应商的合格声明及有效期。 化矿产品 欧盟发布REACH资料共享指引文件 欧盟于今秋发布长达140页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资料共享指引文件,内容主要关乎“现存”化学物质的资料共享机制,因此将适用于大部分于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学物质。 资料分享规定是REACH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备受厂商及进口商等关注。 预先注册:若现存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超过1吨,则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预先注册,才可延长注册期限。进口产品可能释出的化学物质亦须预先注册,但只需要注册人身份及物质名称等简单资料,毋须提供化学物质成份资料。 预先注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1日。业者可透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REACHIT”系统办理预先注册。未能于限期前办理预先注册的人士或机构,将须暂停其有关业务活动,同时,还可能被罚款。 注册:非欧盟生产商(例如中国生产商)不能自行注册,但其欧盟进口商或其委托的“唯一代表”可为进口产品办理注册。已办理预先注册的生产商可延长注册限期至2010年11月30日、2013年5月31日或2018年5月31日(根据化学物质的年产量或进口量和特性而定)。 联合注册:REACH注册人须联合提交关于化学物质毒性、类别、标签,以及若干新测试建议的资料。注册文件的其它部分,例如化学物质安全使用指引及化学品安全报告等,则可联合或个别提交。在少数情况下,注册人可以选择不联合提交,包括:一、联合提交的费用过于高昂;二、联合提交资料可能导致商业敏感资料外泄;三、注册人对资料的选取持有异议。不过,注册人不得不承担资料共享义务或不加入“物质资料交换论坛”(简称SIEF)。 物质资料交换论坛:REACH规定设立“物质资料交换论坛”,以便生产商、进口商及唯一代表人就注册事宜分享资料,及协定有关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方法。论坛并非法律实体,而是便利资料分享及产生的平台。每种预先注册的物质都会分别设立一个论坛。 成本分担:分享物质资料不一定要免费。REACH要求在论坛上分享资料的公司以公平公开的方式决定有关费用。所涉公司须就资料的质素、经济价值,以及成本的分配和补偿达成共识。 竞争法:欧盟的竞争法例适用于资料分享。因此,生产商应把资料分享活动局限于REACH所规定的范畴,避免交换市场敏感资料,以免触犯欧盟的竞争法例。若生产商必须交换竞争法所界定的敏感资料,则须采取措施以防触犯法例,例如委任信托人把资料匿名化或加以整合,使之不具敏感性。 澳大利亚证实阻燃剂的危害性 2007年12月1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称,通过近年来对食品中的溴化阻燃剂的研究,证实了多溴联苯(PBDE)溴化阻燃剂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澳大利亚已于今年禁止进口及制造两种主要的PBDE,penta-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 and octa-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据悉,多溴联苯是人类制造的化合物,是一种主要的可疑致癌物和潜在致癌物。由于其高度稳定性,因此溴化阻燃剂成为永久性环境有机污染物之一,也是近半世纪来在人体内和环境中累积速度最快的化学物质,目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中,用来提高产品的耐阻性。 目前,澳大利亚正准备采取类似的措施减少PBDE在环境和食品中的含量。替代阻燃剂产品目前正在研究中。
RoHS(Pb Cd Hg Cr(VI) PBBs PBDEs)六项
PAHs 多环芳香烃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 3.Acenaphthene 二氢苊 ; 4.Fluorene 芴; 5. Phenanthrene 菲 ; 6. Anthracene 蒽 ; 7. Fluoranthene 荧蒽 ; 8. Pyrene 芘 ;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 10. Chrysene 屈 ;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 ;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 (k)荧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并(1,2,3-cd)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芘 Halogen 卤素 Halogen(卤素)是第ⅦA族非金属元素,包括了氟(Fluorine-)、氯(Chlorine)、溴(Bromine)、碘(Iodine)和砹(Astatine)五种元素,合称卤素。其中砹(Astatine)为放射性元素,人们通常所指的卤素是氟、氯、溴、碘四种元素。卤素化合物经常作为一种阻燃剂应用于电子零组件与材料、产品外壳、塑胶等。此种阻燃剂无法回收使用,而且在燃烧与加热过程中会释放有害物质,威胁到人类身体的健康、环境和下一代子孙
PCBs 多氯联苯
PFOA 全氟辛酸铵 PFOA 是全氟辛酸铵的简称。PFOA代表全氟辛酸及其含铵的主盐,或称为“C8”,为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品,通常是用于生产高效能氟聚合物时所不可或缺的加工助剂。这些高效能氟聚合物可被广泛应用于航空科技、运输、电子行业,以及厨具等民生用品。当PFOA 分解后会在环境或人体中释放出来。
Phthalates 邻苯二甲酸盐 Phthalates(邻苯二甲酸盐)是一组化学化合物,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胶变为有弹性的塑胶,起到增塑剂的作用。它的不合理利用将会危害影响身体各部器官,荷尔蒙的活动,甚至是癌症。2005年欧盟新出台2005/84/EC指令,新指令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此项指令适用于所有由可塑材料制造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新指令要求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在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于0.1%;(DINP、DIDP、DNOP)在儿童可放进口的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于0.1%。 邻苯二甲酸盐一共包括以下16种(Phthalates的相关物质): 1. Diisononyl ortho-phthalate (DINP) 2. Bis(2-ethylhexyl)ortho-phthalate (DEHP) 3. Di-n-butyl ortho-phthalate (DBP) 4. Diisodecyl ortho-phthalate (DIDP) 5. Di-iso-butyl ortho-phthalate (DIBP) 6. Benzyl-n-butyl ortho-phthalate (BBP) 7. Di-n-octyl ortho-phthalate (DNOP) 8. Diisooctyl ortho-phthalate (DIOP) 9. Dimethyl ortho-phthalate (DMP) 10. Dinonyl ortho-phthalate (DNNP) 11. Dinheptyl ortho-phthalate (DHP) 12. Diphenyl ortho-phthalate (DPP) 13. Dicthyl ortho-phthalate (DEP) 14. Dicyclohexyl ortho-phthalate (DCHP) 15. Di-propyl ortho-phthalate (DPRP) 16. Diisonoyl adipate (DINA) TBBP-A 四溴双酚-A TBBP-A(四溴双酚-A),Tetrabromobisphenol A,简称TBBA或TBBPA或TBA,其外观为淡黄色或白色粉末。四溴双酚-A的应用:溴化阻燃剂即可用作反应型阻燃剂,也可作为添加型阻燃剂用于多种塑料(如ABS、HIPS、PP、PBT等)。这些材料常被应用于电子电器类产品(多用于PCB板)。在欧洲,一方面认为它的燃烧产物对免疫系统有毒性,对内分泌系统有影响,其毒性亦会导致精神和心里疾患,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它是无害的。欧洲相关机构将在2007年中旬最终给予定案。四溴双酚-A在欧盟无明确的法规限制,但是许多国际企业限制其在外露部件上的使用,如电缆线,塑胶外壳等
PFOS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VOCs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VOC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在测定VOC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250℃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食品、农产品 1、美国考虑将食盐列入食品添加剂 2、日本修改食品中化学品残留的部分检测方法 3、日本加强对中国产豌豆及其加工品的监控检查 玩具 4、香港召回大陆产含铅油漆玩具 5、美国对中国产6款产品实施召回 6、美国发布含铅产品禁令 7、欧盟对中国产三款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8、德国将对磁铁玩具强制附加安全警告标识 9、阿从下月开始对进口中国玩具实行质检 10、加拿大2008年加强玩具等进口产品管制 11、巴西实施玩具进口许可证及测试规定 12、日本拟议修改有关学龄前儿童玩具的规定 13、美国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14、巴西新规定玩具中有毒物质的测试方法 轻工机电 15、美国修订“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案” 包装标签 16、美国拟修订食品标签法规 17、泰国发布关于预包装产品的通报 18、日本修订与食品接触容器/包装及其材料的规定 19、香港发布饮水机自愿性标签计划 美国考虑将食盐列入食品添加剂 食盐(氯化钠)在世界各国均被视为是一种GRAS级(即“公认为是安全的”)调味食品。但美国“公众关注科学中心”(CSPI)认为,美国人民高血压的高发病率与其平时摄入过多食盐有关。且目前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各种加工食品与快餐汤里均添加有味精成分,而味精(化学名为“谷氨酸单钠”)也含有一定量的钠离子。 按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人们每天摄入食盐量不可超过6g。美国人在其日常摄入的加工食品中一定含有超过标准的盐分。有鉴于此,美国CSPI组织已郑重向美国FDA递交了一份报告,正式要求FDA撤销食盐的GRAS级许可,并将其列入严加控制的“食品添加剂”类名单中,以便控制美国消费者的日常食盐摄入量。 美国CSPI提出将食盐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具体如下: 1.现有各种文献报道已证实:多吃食盐肯定会引起血压偏高。 2.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严格限制食盐以及其它含钠离子的食品添加剂(如味精等)在加工食品和方便食品、小吃食品等产品中的添加数量,并由卫生专家制定加工食品中的食盐用量的“上限线”。 3.应对美国广大民众进行过度摄入食盐的危害性教育。 4.尽快研究将食盐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的时间表。 FDA已接受了CSPI提出的“撤销食盐GRAS许可、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申请书。食盐一旦被FDA列为“食品添加剂”,这就意味着今后美国食品厂商将不能随心所欲地在其产品中加盐,因为按美国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受到严格限制,一旦违法,生产商将受到严厉处罚。 12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发第1212004号”关于修改食品中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残留的部分检测方法的通报,内容为:⑴
修订目录;⑵ 将第3章个别检测方法中伊维菌素(Ivermectin)、依普菌素(Eprinomectin)、莫西丁克(Moxidectin)检测方法修订为伊维菌素、依普菌素、多拉菌素(Doramectin)、莫西丁克检测方法(畜、水产品);⑶
将第3章个别检测方法中联苯肼酯(Bifenazate)检测方法(农产品)、咪唑菌酮(Fenamidone)检测方法(农产品)以及咪唑菌酮(Fenamidone)检测方法(畜产品)中“3.试剂、试液”项中的“总则2”改为“总则3”。 2007年12月2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近日,检疫所监控检查后发现,中国产新鲜食荚菜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检查结果中含有苯醚甲环唑0.02ppm,超过其基准值0.01ppm,因此决定对中国产豌豆(未成熟、带豆荚,限于豆荚和食荚菜豆)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加强监控检查,规定苯醚甲环唑的农药残留监控检查频度将提高到30%,并且对于进口商实行关于苯醚甲环唑的自主检查。 玩具 日前,香港特区召回了中国大陆制造的一批玩具,原因是在玩具油漆中发现过量的铅。 据了解,香港特区政府检验所人员在这些玩具中检测出过量的铅、铬、钡等重金属。检测结果表明,油漆中铅、铬含量超标2倍,钡含量超标2-4倍。 香港海关方面表示,如果进口商违反了香港安全标准,则将被处以10万港币或1.28万美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一年监禁。 美国对中国产6款产品实施召回 钓鱼游戏玩具:2007年11月12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Far East
Brokers and Consultants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钓鱼游戏玩具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玩具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Far East
Brokers and Consultants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水晶球: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Jo-Ann百货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水晶球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水晶球基座上的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Jo-Ann百货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儿童饰品套装: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Codee国际有限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儿童饰品套装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饰品铅含量超标,会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目前,Codee国际有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儿童玩具: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绿蔷薇国际公司(Greenbrier
International Inc.)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儿童玩具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玩具表面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绿蔷薇国际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调压器电缆: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AutoZone
Parts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调压器电缆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调压器电缆的夹钳在装配过程中两极被接反,有致使用者被电击或爆炸的危险。目前,AutoZone
Parts公司已收到4起因夹钳两极接反导致的事故报告,其中包罗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婴儿牙胶:2007年12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Infantino®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婴儿牙胶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卡通狮牙胶的鼻子易脱落,如被儿童误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目前,Infantino®公司已收到8起卡通狮牙胶鼻子脱落的报告,其中1名婴儿将卡通狮的鼻子咬下导致呕吐。 美国发布含铅产品禁令 2007年12月13日,美国发布含铅产品禁令,禁止制造、销售、提供销售、进口,或分销列入清单的含铅儿童用品或掺入铅的消费品。产品覆盖儿童用品、糖果、珠宝饰品、玩具、包装纸。 拟生效日期:待定。 欧盟对中国产三款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蓝色童装牛仔裤: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Review
kids”牌和“Review Fourteen”牌深蓝色童装牛仔裤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牛仔裤使用了禁用的含氮染料,可能产生化学成分胺,有致癌的危险。该产品不符合欧盟的化学品指令76/769/EEC。 米老鼠玩具: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米老鼠玩具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英国。由于该玩具上的小部件(钮扣)仅用90N的力即可与主体分离,且正好塞住试验用的小部件气缸,如被儿童吞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该产品不符合欧盟的相关玩具标准。 装饰水果/蔬菜:2007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Vital”牌装饰水果/蔬菜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产品的外形、颜色等极易使儿童误认为是真正的水果/蔬菜,如被儿童吞食,有使其窒息的危险。 德国将对磁铁玩具强制附加安全警告标识 针对过去发生的几起严重的儿童吞食玩具套装内小磁铁事故,德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计划强制玩具生厂商及进口商对磁铁玩具进行附加警告标识,内容如下: “注意事项! 不要吞食或吸入任何磁铁部件; 吞入体内的磁铁部件互相吸附可能会导致严重伤害事件,需要紧急就医。” 德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磁铁吞入最基本的伤害不是普通的小部件吸入问题,而是小磁铁与其它类似硬币的金属部件同时吞食或者两个小磁铁被同时吞食,可能会互相吸附在肠道内而导致致命的危险。 阿从下月开始对进口中国玩具实行质检 据阿Day.Az通讯社12月12日报道,阿塞拜疆国家标准化、计量和专利局负责人拉米兹·哈桑诺夫日前宣布,鉴于发现中国生产的玩具存在质量问题,阿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玩具进行质量检查。该负责人称,为此已专门购置了用于检测玩具中化学成分的设备。 加拿大2008年加强玩具等进口产品管制 加拿大联邦政府2008年将制订新法,加强对进口产品安全的管制。对此,有华裔进口商指出,加拿大政府把产品安全问题政治化,对进口商和消费者都不公平。 据温哥华某公司负责人表示,强制产品回收以及要求进口商对产品安全负责这两项新措施,渥太华其实一向都有类似要求,当局只要执行现有法例已经足够,新措施对进口商没有影响。 但另一进口商方君学认为,新措施将使保费上升和增加测试产品的次数,加重成本,价格会因而提高,有损消费者利益。业界日后也可能避免进口容易出事的产品,而令消费者的选择减少。他还认为,加拿大政府把产品安全问题政治化,对进口商和消费者都不公平。他说,自己进口的货品中,逾八成包括家庭用品和玩具等产品来自中国,过往都未出现过大问题。 加拿大消费者协会主席克蓝表示,消费者毋须进口商代言,只应评论业界的责任。他又关注政府咨询业界意见后,会否淡化法案收紧产品安全的原意。 西安大略大学教授比米什认为,新措施将促使进口商向制造商施压,确保产品安全,可望提升中国产品安全。 加拿大总理夏巴17日表示,加拿大人不应该为所购买的玩具、进口的食物以致服用的药物担惊受怕。夏巴表示,新措施将包括规定进口商要为他们进口产品的安全负全责,罚款额最高达一百万加元,但评论人员指出渥太华2008年才引进新法例,对早已购入圣诞礼物的消费者实在来得太迟,其实夏巴在多个月前就应采取行动。 日前,联邦政府的消费者产品回收网页本月便列出要回收的五款玩具或儿童用品名单。其中四项包括一款玩具巴士和电动雪铲都是中国制造,余下一款是在美国制造婴儿手推车。 巴西实施玩具进口许可证及测试规定 巴西政府高度关注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玩具安全问题,在过去几个月内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要求对进口玩具实施许可证管理和检验测试。 2007年8月24日的《第326号管理法规》要求所有进口玩具须按《玩具安全技术法规MERCOSUR》中的“制度7”进行检验。该“制度7”要求每批进口货物的样品均需进行测试以保证符合实用安全法规,巴西以前已经根据有关法规中的“制度4”和“制度5”对玩具进行了检验。另外,任何以验证为目的的测试须由国家技术、标准化、行业质量研究院(INMETRO)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海外实验室不得测试。 2007年10月8日,INMETRO发布《第376号管理法规》,要求玩具进口商通过国际贸易联合系统(SISCOMEX),于出口日期之后、海关放行之前,提交进口许可证请求。进口许可证请求须注明在附加信息部分,包含由进口商和INMETRO认可的验证机构之间签署的验证合同号。进口商和验证机构也要求签署协议条约,要求进口商接受检验要求。进口许可证将根据提供的符合性证明证书进行签发,该证书证明所要求的测试和检验均已由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2007年10月18日发布的《第29号管理法规》,要求对所有出口至巴西的玩具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这些玩具须符合INMETRO要求,才能进入巴西市场。尽管这些法规已经发布并实施,外贸部(SECEX)仍需对SISCOMEX作必要的修改,并向巴西银行和所有受影响的组织提交通知,以保证有效地实施法规。一旦所有相关组织被通知到并按法规运作,玩具进口商须遵循下列程序:玩具运抵巴西后,进口商须通过SISCOMEX系统请求进口许可证;玩具将在仓库储存,直至进行了测试,每批货物签发一份证书;认可的验证机构将在大约15天内测试玩具;认可的验证机构将于测试完成后三天内签发证书;一旦货物被验证,进口商须提交证书给巴西银行,以获取进口许可证。随即进口商可从仓库中取回货物;所有仓储费和有关验证过程成本费用将由进口商承担。 此外,INMETRO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的《第369号管理法规》要求对玩具进行毒性测试,包括粉、膏、胶或液体成分在内的玩具须符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有关化学测试第423/2001号指南或有关标准的要求。该法规明确了在玩具中禁止使用痕量邻苯二甲酸盐。特别是由乙烯塑料制成的玩具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二乙基邻苯二甲酸盐(DEHP)、二丁基邻苯二甲酸盐(DBP)或苯甲基邻苯二甲酸丁酯(BBP)。同时,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可放入口腔中的玩具也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酞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日前,日本计划修改《食品卫生法》中有关学龄前儿童玩具的规定,以确保玩具安全。此次修改涉及产品范围、要求和测试方法,预计将于2008年4月获得通过。 一、目前受限的产品将由以下的产品范围所取代,新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可能与婴幼儿嘴部接触的儿童玩其:灯影戏、折纸、橡胶抚慰器、涂层(成品上干燥状态的涂层)、由主要成分为PVC的材料制成的成品玩具(不包括材料的涂层)、由主要成分为PE的材料制成的成品玩具(不包括材料的涂层)及金属玩具配件(可能被婴幼儿吞下)。 二、该提案规定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有:铅、镉和砷的迁移单位将由毫克/毫升改为毫克/千克;提议根据ISO8124-3采用测试方法;对小到可能被婴幼儿吞下的金属玩具配件,建议进行铅(Pb)迁移测试。采用与EN
71或ASTM F963标准类似的小物件测试器来确定配件的大小。 美国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日前,美国众议院以407比0全票通过了《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据称是1972年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下一步,该法案正等待参议院的通过,预计最快将于2008年初进行审议。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含铅和涂料含量的儿童产品实施限制: 1.对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的含铅量进行限制。该规定将分阶段实施,最终产品中所有可接触到的部件(并非仅仅表面涂层)中总含铅量的限值将由占重量的百万分之600(ppm)降低至百万分之100(ppm)。阶段性限值为:法案生效180天后600ppm;法案生效两年后300ppm;法案生效四年后100ppm。 2.修改16CFR1303.1:将含铅涂料的限值从0.06%降低至0.009%将上述标准的限制范围扩展至所有儿童产品;将儿童产品和家具的涂料及表面涂层中铅的限值降至0.009毫克/平方厘米(mg/cm2)。 儿童产品的第三方认证: 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由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铅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测试。从该法案生效一年后起,所有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和自有品牌商应该:将产品送交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关测试;提供能够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或法规的证书。 儿童产品应贴置便于产品追溯的标签: 法案生效一年后,制造商应在儿童产品及包装上贴置清晰的标签,便于产品的召回。 婴幼儿耐用品的安全标准和消费者登记制度: 该法案要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对所有现行的婴幼儿耐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准进行重点审议。最迟在该法案生效一年后,上述产品的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邮资已付的登记表格;并且在每件产品上贴置持久的标签,标注制造商的联络信息。 “耐用性婴幼儿产品”是指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以下产品: 标准尺寸和非标准尺寸的婴儿床;幼儿床;汽车椅;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沐浴椅;围护儿童用的围栏和门等;游乐园;固定的活动区;婴儿背带;婴儿车;学步车;秋千;以及摇篮车和摇篮。 互联网和产品推销目录中玩具广告的标签要求: 对于需要警告提示的玩具、游戏器具、气球、小球或弹球等,其互联网广告、推销目录或宣传资料中,产品本身或产品旁边应贴置警告提示。 有关磁铁的特殊规定: 法案要求对现行的自愿性玩具标准(ASTM F963-07)进行重点审议,从危险的磁铁开始,如果现行标准不够完善,则必须实施强制性标准。最迟在该法案生效两年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应向国会汇报是否要求制造商对其所有玩具产品进行ASTM F963-07标准的测试,或者发布类似或更加严厉的法规和标准。 禁止销售和出口被召回的产品: 该法案禁止出口以下产品:违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规的产品;需要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或者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同样,该法案禁止此类产品在美国境内的销售。 提高罚则: 提高触犯《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民事罚款上限,由12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法规生效后1年内)及1000万美元(法规生效后第二年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违规的性质、情况和严重程度,决定民事罚款额。 由于巴西最近有几宗消费事件引发了几种玩具产品的召回,因此巴西政府最近颁布法令,规定了对巴西市场上玩具中有毒物质测试方法的补充要求。要求从2008年3月起: 1.玩具的材料和部件中不得使用金属汞、强酸和盐基、石棉、硝酸铵和氢氧化锂; 2.玩具中以粉未、面团、凝胶或液体形式存在的部件,必须要根据该法令附件1中的要求进行测试; 3.所有乙烯基材料的玩具不得采用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或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作为材料物质或成份; 4.所有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乙烯基材料的玩具,不得采用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作为材料物质或成份。 轻工机电 2007年11月20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拟修订针对于电子设备制造商的、标题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案”的1994 PA
451的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1.制造商不得在密歇根州将新的电子设备销售给任何人,除非该设备标示了该制造商的名称,或带有商标标签,而且该制造商已经在密歇根州环境质量局注册并缴纳了注册费,同时规定了注册程序; 2.规定了制造商如果未经注册,零售商不得销售或提供设备; 3.规定了制造商的回收程序。 包装标签 2007年12月10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拟颁布一项法规,规定Ω-3脂肪酸不应出现在食品标签中。FDA发现某些食品、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其营养含量声明包含Ω-3脂肪酸,不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要求。 泰国发布关于预包装产品的通报 2007年12月14日,泰国商务部发布关于预包装产品的通报,规定了预包装商品的种类、声明商品数量的规则和程序、最大允许误差(公差)及检验程序。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2月13日。 日本修订与食品接触容器/包装及其材料的规定 近日,日本健康、劳动及福利部提议修改现行《食品卫生法》中对设备、容器/包装及其材料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该项修订预计将于2008年4月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10月执行。该提案要求降低可能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包装表面中铅含量的最高限值: 1.镀层中的锡(从5%降至0.1%); 2.工业用或维修用的金属(从5%降至0.1%); 3.设备、容器/包装生产或维修甩的焊料(从20%降至0.2%); 可能与食物直接接触的铜或铜合金的设备、容器/包装的表面应镀锡或银,或进行其它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处理。 不过,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有显着光泽或在高温中使用时镀层金属可能削落的产品。 香港发布饮水机自愿性标签计划 2008年1月10日,中国香港对饮水机发布自愿性能效标签计划。该计划要求参与的饮水机制造商或代理商或零售商对其登记的产品加贴特殊格式的能源标签,以显示该设备已达到了该计划要求的某些能效和性能要求。拟生效日期为WTO通报90天后。
食品农产品 2007年11月16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发布参考评估值和强制性营养素修订的食品标签。FDA正要求对营养成分和补充成分标签的每日价值百分比的计算采用新参考评估值及制定新参考评估值应考虑的因素征求意见。同时,也正在拟议是否要求某些营养素增补到或从营养成分和补充成分标签移除。 拟生效日期未定。 欧盟禁止海产品使用抗生素 日前,欧盟拒绝了数批印度海产品,包括黑虎虾、墨鱼、乌贼等产品,原因是这些产品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抗生素。 印度海产品出口发展局(MPEDA)及印度海产品出口商协会(SEAI)的官员证实,有数批货运被退回。 据欧盟称,制定食物安全残留最高限量是可行的,但是抗生素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残留,不管是氯霉素还是硝基呋喃,任何一点残留对人体都有潜在的危害。氯霉素是致命的,而硝基呋喃则有可能损害基因,导致癌症。 海产品的安全需要养殖场有测试设备,来保证海产品养殖加工原料是无残留的。整个产品养殖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从农夫养虾到收获捕捞和加工,都要求被监测。孵卵所和养殖场都要有一定的控制模式,但是这些被列为原则内容的东西,却被很多养殖场所忽视。 欧盟关注中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 欧盟产品安全警报部门负责人Jose Luis de Felipe于近日表示,欧盟仍然对中国食品监控网络的“软弱”表现感到担心。“前段时间中国发生的儿童玩具、宠物食品、海产品和药品等被污染或质量不合格的一系列事件,使中国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全球的关注。”欧盟希望建立一个全球范围的食品安全警报系统。 欧盟目前现有的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RASFF)可以就有问题的产品向欧盟成员国及其它国家发出警报,而后这些产品会被立即下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推广这一系统的应用范围,欧盟今年已向泰国、阿根廷等国家派出专员。目前欧盟也已派员赴华,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与国内有关方面开展交流。Felipe表示,欧盟希望通过此举和一些有意愿合作的国家分享经验,长期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并整合地区性网络而建立起全球范围的RASFF系统,而这套系统可以并可能由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机构来运作并管理。 另外,欧盟还对中国食品安全供应链的追溯体系管理表示担心,欧盟驻华使团农业参赞Raimondo Serra认为欧洲拥有一套“从农场到餐桌”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而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有时过分集中在最终产品上,而忽略了原材料。他认为一个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甚为重要。 2007年11月12日,欧盟食品导航网站消息,新的欧盟管理包装材料和食品的法规目前已通过指令形式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确保食物安全及保障消费者权益。指令将在公布之后的20天生效。 该新指令对欧盟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建立了统一的规则,指令相关的附件和细则授权单体及其它物质可用于包装材料。新指令修订项目包括新包装材料标准的处理及欧盟食品安全局对包装食品材料提出的风险评估要求的立法修正。值得注意的是,新指令对原指令的修正涉及部分食品涂层材料,修订后的法规将适用于涂于奶酪、肉制品和水果上的涂层材料。该指令建议各成员国支持再生材料和物品的使用。此外,指令规定必须保证材料和物品在各个阶段的可追溯性,以方便控制、召回有缺陷的产品。 据《路透社》11月9日消息,欧盟出台的渔业新法案,要求所有进口到欧盟的鱼和鱼产品,必须有证件证明是属于合法捕捞。如果渔船违反这些规定,会被禁止进入欧盟港口。 中国作为渔业加工大国,备受欧盟关注。欧盟渔业及海洋事务委员表示,鳕鱼及其它受保护鱼类被转移至中国和其它国家进行加工,阻碍了保护渔业持续性的行动,也为合法渔船造就了不公平竞争。欧盟鼓励中国及其它向欧盟出口鱼产品的国家,采取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作为加工原料的鱼是属于合法捕捞。 欧盟撤销含有鱼藤酮等的植物产品批准 2007年11月15日,欧盟发布有关草案委员会,决定不将鱼藤酮、木贼属植物萃取物和chinin-hydrochlorid列入委员会指令91/414/EEC附件I中,并撤销授权含有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批准。 该决议规定,上述涉及的活性物质将不包含在欧共体肯定名单中,各成员国必须撤销含有这些物质的植物产品批准。这项决定只涉及投放市场的这些物质并不会影响欧共体或成员国相关杀虫剂残留的最大限量。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 2007年11月19日,欧盟食品(productiondaily)网站消息,英国拟议修订谷类食品红绿灯标签指南,允许产品生产商运用标签体系加以区分产品中的不同类型的糖成分,这是对英国所有行业红绿灯标签技术指南第二版本的部分改动。 自2004开始,英国政府一直在鼓励食品制造商采取自愿红绿灯标签体系。该红绿灯标签体系采用类似交通红绿灯的颜色来标示食品中脂肪、饱和脂肪、糖和盐的含量,红色表示含量高,黄色表示含量中等,绿色表示含量低,这种简单的符号使得消费者一眼就能辨别出产品的健康程度,促使其挑选更健康的食品,也促进了食品生产商生产更多低盐、低脂肪、低糖的健康食品。至于谷物,新的指南现在建议该红绿灯标签应区分不同类型的糖,比如消费者比较关心的人造糖和一些水果糖,将有助于辨认合成加工食品中营养素含量。同时,该指南列明了不同食物的每个彩色带的确切的营养标准,如,每100克食品中脂肪含量少于3克的,用绿颜色标示,3克和20克之间用黄色,超过20克为红色。 此外,除了红、绿、黄颜色符号外,制造商还必须提供产品中营养素的额外信息,可能通过每日摄入量指南(GDAs)形式。 英国加紧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控制 2007年11月21日,英国食品安全局发布加紧对婴儿奶粉的控制。目前,英国食品安全局已经对婴儿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的宣传、标签和成分规定了更严厉的控制措施,以确保所有类型的配方满足婴儿营养需要,同时要求推销和宣传这些产品不会削弱母乳喂养的作用。 新措施包括: ――对所有类型配方的标签制定更严格的规则,阐明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该仅用于6个月大的婴儿(目前的最低限额为4个月)。只有少数批准的健康和营养声明将被允许出现在配方奶粉上。 ――通过更严厉的限制,防止有关婴儿配方产品广告直接面向家长。 ――就如何贯彻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的广告刊登作出强硬规定,其中包括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的明确声明。 ――为工商执法部门正确实施新规定制定了一份指南,应遵循确保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广告不使用图片或文字与母乳对比。 美国发布杀真菌剂双炔酰菌胺的残留限量 2007年11月6日,美国发布各种商品内/表杀真菌剂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的残留限量标准。 该通报宣布对以下植物内/表的双炔酰菌胺,苯乙酰胺,4-chloro-N-[2-[3-methoxy-4-(2-propynyloxy)phenyl]ethyl]-alpha-(2-propynyloxy)制定最大残留限量: 芸苔茎,亚组5A 为3ppm, 芸苔茎,亚组5B为30ppm, 葫芦科蔬菜,组9为0.3ppm, 水果蔬菜,组8为1ppm, 块茎和球茎蔬菜,亚组1C为0.01ppm, 葡萄为2ppm,葡萄干为4ppm, 干球茎类洋葱为0.05ppm,嫩洋葱为4ppm, 西红柿酱为1.3ppm。 拟生效日期未定。 加拿大规范石榴汁行业 11月6日,鉴于一些进口石榴果汁成分不符合标准、含有违禁添加剂等问题,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对进口商、工厂和批发商发出行业告示,要求进口产品必须保证安全、标签成分准确并符合规定要求。 2007年11月6日,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发布杀菌剂咯菌腈(Fludioxonil)的最大残留限量。
最后评议截止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2007年10月4日,瑞士修订食品接触材料的法令草案。 新法规是由关于食品包装材料非食品接触面的包装油墨和打算接触食品的物品的欧盟理事会ResAP (2005) 2决议授意的。包装油墨中允许的物质列在附件6中。该附件将由欧洲印刷油墨协会制定的详细目录中列出的物质完善。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 2007年10月18日,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执行条例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批准聚山梨醇酯20、60、65、80, 硅酸钙及抗坏血酸钙为食品添加剂,并规定这些物质的标准规范。 2007年11月5日,日本发布了针对国内市场销售的加工食品的通报,旨在鼓励经销商备存交易纪录,以确保加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 该份报告是根据农林物资正确标签和规格化标准法规(称为jas法)的基础上由委员会提出的广泛应用的质量标签标准,对未来经销商间出售的食品标签的进展作了要求。 该报告对加工食品引入了更广泛的质量标签标准的应用。经销商买卖的加工食品在向最终消费者出售之前必须符合强制标签要求:(a)食物名称;(b)成分名称(c)净含量; (d)保质期;(e)储藏说明;(f)制造商姓名和地址等。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4月1日。 2007年10月18日,日本发布197号SPS通报,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修订杀虫剂残留标准) ,拟定氟吡菌胺及喹氧灵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涉及的产品有:肉与可食用内脏(HS: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02.07, 02.08及02.09);乳制品及蛋(HS: 04.01, 04.07及04.08);可食用蔬菜及某些根茎块茎植物(HS: 07.01, 07.05, 07.09及07.10);食用水果(HS: 08.06, 08.07, 08.09, 08.10及08.11);粮谷(HS: 10.01及10.03);杂谷、种子及果实(HS: 12.10及12.12)。经一定宽限期,拟定标准基本生效。 2007年10月3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发第1030002号通知,公布了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成分规格的部分修正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正的概要 (1)关于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 ①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追加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可用于牛奶、特殊牛奶、杀菌羊奶、成分调整牛奶、低脂牛奶、无脂牛奶、加工奶及奶油(以下称为奶等)销售用合成树脂制容器/包装、合成树脂加工纸制容器/包装及组合容器/包装中的合成树脂。 ②根据上述,相应修正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及2中规定的容器/包装及其原材料的规格和生产方法的标准。公布尔日开始施行。 ③该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公布尔日开始施行。 (2)有关告示: ①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单独设定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的规格标准。 ②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对于箱状的容器/包装,内压强试验可以代替热封强度试验。 ③该告示公布尔日开始施行。其中,2008年1月30 日前生产或者是进口的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依旧按原来标准施行。 二、注意事项 (1)关于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 此次由于在可用于牛奶容器/包装的合成树脂中追加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了防止消费者因为开封后再密封方法不当或携带不当而导致健康受害,生产商应该提供该产品恰当、卫生的处理方法。 (2)关于告示: ①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是指聚合物中乳酸含有量超过50%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 ②对于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及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食品,生产商应该在产品上标明“该产品不得在100℃以上使用,在60℃至100℃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30分钟以上,在40℃至66℃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2小时。” ③箱状容器/包装包含杯状、盘状等容器/包装。 2007年11月7日,韩国农林部颁布植物保护法修正案拟订草案。修改内容如下: 对进出口植物实施热处理的提供商建立一套注册制度,该制度只允许有资格的实体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处理;进行运输和储存进口的植物检疫物品的实体,必须确保管理上的安全,譬如货物需装在密封集装箱;加强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惩罚性措施,如检疫物品的进口未经过入境点;通过有害物风险分析的结果确认不会对国内植物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将被排除在被禁止的有害物名单;至于在出口国已经进行了热处理和标明热处理标志的木质包装材料,豁免强制进口声明,但须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一旦检查的结果显示相关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予以销毁,允许植物检疫人员对少量通过速递服务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破坏处理;只要预算允许,对个人或机构安装的用于检验检疫、处理或销毁进口植物的设施进行部分经济支持;如果进口商不符合进口许可的管理要求,进口的具有特殊许可证的禁用物品将被销毁。 拟生效日期未定。 为了改进对农产品和水产品的检查制度,并加强海关与检查机构之间的协调,越南政府出台了一套新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在进入或离开越南之前都应接受检查,某些产品如牲畜和活鱼,还要经过检查和额外的试验。政府将授权被指定的地区机构发放检查申请表和检查证书。不在越南卸货的过境物资,不必接受检查。 新规定要求填写检查申报表。即出口货物在装运之前,货主(或贸易公司)须填报3份检查申请表,向检查机构申报其货物,以便根据现行的越南检查规定,或买方的要求,取得检查证书。在对产品检查之前,检查机构要对申请表进行核准,之后,一份申请表交给海关,以便通关;一份货主(或贸易公司)留底;还有一份由检查机构保存以便检查。这种检查可与海关检查同步进行,亦可在海关检查之后进行。 海关的检查,是为了确定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审查发货文件,而货物检查,是检查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近日,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常任秘书长孔郭惠清通报了特区政府拟立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些新措施,包括制定新法规《食物安全条例》、实施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高风险食品卫生证书要求、不合格食品强制召回、建立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相似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营养成分标签制度等,并为此设立了分商品和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计划在未来2至3年完成。 土国禁止使用食品着色剂E128 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土库曼斯坦禁止使用合成食品着色剂E128——红色2G。按照土国卫生和医学部国家卫生保健流行病学机关的命令,不论何种所有制形态,只要是从事食品贸易的法人或企业主,禁止进口、贮存、运输、使用和销售这种食品着色剂。 目前,土国卫生部已将对健康有害的E128红色2G与此前公布的E121柑橘红色2和E123紫红色一起,列入食品生产禁用着色剂之列。 轻工机电产品 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最近分别提出法案,以提高进口消费品的安全,内容包括大举改革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及订立更多安全规定等,预料有关法案可望于今年底前获国会通过。 参议院的法案将大幅修改美国现行的消费品安全机制,要点包括: ①将未来7年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增加58%;到2013年,委员会雇员数目将最少增至500名; ②每种进入美国的儿童产品,须有独立第三方安全认证; ③生产商须于儿童产品加上标签,标签须印有便利产品回收的追溯资料; ④儿童产品禁止含铅; ⑤加重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物质法》及《联邦易燃织物法》的民事罚款,每宗最高罚款额为250,000美元,总罚款额上限为1亿美元; ⑥允许各州的司法部长对违反联邦产品安全法者提出民事诉讼; ⑦提高消费品回收效率,包括禁止进口及销售回收产品;企业须提供供应链中的分包商名单;生产商须提供保证金,以确保有资金进行产品回收;增加公众索取产品安全资料的渠道;扩大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力,可下令有关生产商进行修正计划; ⑧简化产品安全立例程序; 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数目恢复为5名; ⑩假若报关代理被证实曾多次协助及教唆进口商进口违反安全法例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将该等报关代理列为“重犯”。 参议院的法案受到美国政府和业界批评,因为法案会引起诉讼,而且对美国企业惩罚过重。而众议院的法案与参议院的法案大致相若,只是没有纳入一些较具争议性的规定,可能会较易获得共和党议员、业界团体及美国政府支持。 众议院的法案要点如下: ①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 ppm),但可能在4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
ppm)。 ②所有以6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领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产品,亦须接受第三方的铅测试。 ③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清晰标记,以资识别。 ④根据众议院于10月9日通过的第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高脚椅等)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包括第三方测试规定。 ⑤到2011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供翻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化验所之用。 ⑥简化安全立例程序。 ⑦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它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亦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⑧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产品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2)产品被强制性或自愿性回收;(3)产品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或(4)产品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 ⑨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蓄意违反这项禁令者将处以民事罚款。 ⑩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 11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 12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资料。 若干议员和消费者团体正尝试利用消费者对进口玩具和其它儿童产品安全的忧虑,提高公众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认识。例如,参议院最近举行听证会,讨论中国玩具业的血汗工场问题。听证会旨在为第S.367号法案争取支持,该法案拟禁止进口、出口、销售及政府采购在违反劳工标准的厂房或工场生产的产品。根据法案,核心劳工标准的定义如下:(1)结社权利;(2)组织工会及集体谈判权;(3)禁止使用任何类型的强制性劳工;(4)设有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5)提供满意的工作环境,包括最低工资、工时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法案将对每项违反行为施加10,000美元罚款,并准许非血汗工场产品的销售商控告违例者,以追讨损失。 1.婴儿床:2007年11月8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与Bassettbaby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婴儿床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固定婴儿床顶角的螺钉易松动,因此产生的空隙有致婴幼儿被卡住甚至勒颈窒息的危险。目前,Bassettbaby公司已收到85起螺钉松动的报告,其中1名13个月大的婴儿的手被围栏卡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婴儿床,并与Bassettbaby公司联系免费维修有关部件。 2.儿童太阳镜:2007年11月8日,CPSC与Dolgencorp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儿童太阳镜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黄色镜框的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的标准。目前,Dolgencorp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将被召回的太阳镜远离儿童,并与任意一家Dollar
General店联系退货及全额退款。 3.长毛绒娃娃:2007年11月8日,CPSC与Marvel玩具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好奇的乔治”长毛绒娃娃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娃娃的塑料面孔和帽子表面的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的标准。目前,Marvel玩具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将被召回的玩具远离儿童,并与Marvel玩具公司联系全额退款。 4. 雅马哈AC电源适配器:2007年11月8日,CPSC与雅马哈(美国)有限公司(Yamaha
Corporation of America)联合宣布对中国产雅马哈AC电源适配器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适配器的外壳易脱落,有致使用者被电击的危险。目前,雅马哈(美国)有限公司已收到5起适配器外壳脱落的报告,尚无人身伤害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电源适配器,并与雅马哈(美国)有限公司联系退货及免费更换其它适配器。 5. 便携式DVD/CD/MP3播放机:2007年11月8日,CPSC与高飞电子有限公司(Coby
Electronics Corp.)联合宣布对中国产便携式DVD/CD/MP3播放机实施自愿性召回。召回原因为,该播放机易过热,有引发火灾的危险。目前,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已收到3起播放机过热的报告,其中1起起火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尚无人身伤害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便携式DVD/CD/MP3播放机,并与高飞电子有限公司联系退货及取得全额退款。 2007年10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修订关于降低照明产品中的危险废物的加利福尼亚州议会法案(AB)
1109。 此法案是为了提高照明效率,保护环境。加利福尼亚州已批准法案AB
1109要求生产商降低照明产品中的毒素水平,如荧光灯中的汞和白炽灯中的铅。拟生效日期2010年1月1日。 香港贸发网10月25日消息,美国能源部(DOE)日前发布最终法规,为从2010年1月1日进口美国或在美国生产销售的液浸中压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制定节能标准。 据能源部消息,最终法规中的最低效能水平,市场上有售的配电变压器设计已能够达到。能源部确信,含有不同电压并融合其它设计理念的配电变压器,仍可在新标准下生产,并保留目前在售产品的所有特征和功效。因低压、干式配电变压器属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另外的节能标准规管,故不受这一法规的约束。 美能源部估计,在2010-2038年间,该标准将节约大约2.74
夸德英式热能单位的能源,大体相当于2700百万美国家庭一年的能源消耗量。 另外,美能源部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已经开始法规制定和数据收集程序,这将导致修订家用干衣机和室内空调的节能标准。这些产品目前的性能标准分别于1994年5月和2000年10月生效。能源部已经准备了一个框架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预期这些产品的能效标准情况,并于10月24日开会讨论该文件。 2007年9月27日,美国发布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11年以后的型号开始,除非车辆被证明符合加利福尼亚排放标准(加利福尼亚
CCR标题13),机动车生产商、经销商或其它人不能在新墨西哥州(USA)供应、要约出售、销售、进口、交付、购买、租借、租赁、获取、接收或注册新的客车、轻型卡车、中型客车、中型车。 为了保障玩具安全,日本厚生省于近日启动了有关法规的修订程序。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扩大现有玩具的范围;2)对玩具的重金属涂层设置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增加关于婴儿可能吞食的“金属玩具配件”的规定。 2008年11月15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了除湿机最低能源性能要求草案。为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能源部门拟制定除湿机最低能源效率的要求,包括台湾境内生产和进境的都必须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该能源效率的测试方法根据相关的标准和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标准(IEC)。 拟生效日期未定。 化矿产品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最近颁布指引文件,阐释含单体或聚合物的化学物质的注册、评估及许可规定。 定义: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单体是一种可与一连串同类或相异分子组成共价键的物质,大多应用于聚合作用。 聚合物是由一连串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组成的物质,用途广泛,可应用于电气及电子设备、包装、建筑、运输、农业、医疗及运动等领域。 注册:聚合物(不论是独自存在或含于物品中)豁免注册。不过,REACH规定,欧盟的单体生产商和进口商须为其单体产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再者,假若供应链的参与者并未就聚合物所含的单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注册,在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下,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就该等物质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 (i)按重量计,聚合物中的单体物质或其它以单体单元形式存在的物质含量为2%或以上; (ii)该等单体物质或其它物质的总产量或进口量为每年1吨以上。 豁免:欧盟境外的聚合物生产商毋须承担任何注册责任,但须依赖欧盟进口商或于欧盟境内委托一名全权代表履行注册责任。此外,指引文件亦列明多个豁免单体和聚合物注册的情况: 第一:指引文件规定,从废料中回收聚合物的企业,假若所回收的聚合物所含的物质已经注册,有关企业获豁免注册。 第二: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或抗氧化剂等添加剂常常加入聚合物中,以调整或改善其外观或物理化学特性。假若该等添加剂是维持聚合物稳定性所必需的,则毋须注册。 第三:指引文件向两类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多项特殊豁免。一类是天然聚合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另一类是已按照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的欧盟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就其聚合物或单体向当局作出申报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许可:根据REACH,聚合物可能须申请许可,有关程序将另行颁布指引文件阐释。 分类、标签及申报:根据REACH,单体和聚合物均受一般物质分类及标签规例约束。假若某聚合物被列为欧盟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下的危险物质,目前正于欧盟市场销售,该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须于2010年11月30日或以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作出申报;由2010年12月1日起,假若被列为危险物质的聚合物在市场销售,有关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即时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报。 此外,假若聚合物被列为危险物质、可于生物体内累积的持久性有毒物质、持久性高和于生物体内累积性强的物质,或受制于许可规定或受到限制,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客户提供聚合物的安全数据表。 2007年11月15日,欧盟为保护国民健康,发布修订1976年7月26日76/768/EEC号指令,规定在化妆品中限制乙二醛使用的指令草案,明确化妆品中乙二醛的使用限量为100毫克/公斤。 拟批准日期为2008年1月。 其它产品 2007年9月25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第1535号计划 - 目录F)。 该草案宣布了一份函件的有效性。该函件为将1种药品成分增补进《食品药品法规》目录F第II部分的提案提供评议机会。药品成分说明:售出用于治疗高磷酸盐血症的钙盐。钙盐起到磷酸盐结合剂的作用,降低接受透析治疗的肾病患者血液中磷酸盐的浓度。需要由(医生)具体指导或直接监督。患者同样也可以要求用其它药品治疗,以及常规的实验室监控。在用于治疗高磷酸盐血症时,钙盐在正常的治疗剂量标准范围内可能会引起不良的或严重的副作用。由目录F(处方药)分类所提供的法规制定管理范围与该药品成分相关的风险因素相一致。在医生监督下用药,对于确保在服用含有该药品成分的药之前,获得足够的风险/效益信息,并且对于药物治疗的适当监控是必要的。目录F是药品成分的列表,这些药品成分的销售根据《食品药品法规》的第C.01.041 至 C.01.049项加以管理。目录F的第I部分列出需要处方的人用和兽用药品成分。目录F的第II部分列出需要处方的人用药品成分,但如果标签上标注或其形状不适合人用的,作为兽用时不需要处方。 马来西亚修正1984药品和化妆品控制法规 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化妆品的通报要求。该通知程序将取代目前的条例规定,要求所有化妆品在制造、出售和进出口之前,须在药物管制局进行注册(例如预销售准许)。 此外,修正案规定,马来西亚任何人不得制造、出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具备以下条件:化妆品已向马来西亚医药机构的署长进行通报;该个人具有马来西亚医药机构署长签发的批准件。 该修正案符合东盟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协调化妆品监管计划的协议(AHCRS),要求所有东盟成员国从2008年1月1日期执行东盟化妆品指令。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007年10月26日,日本对可能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化学药品做出规定。为了控制滥用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化学药品,并阐明根据《药事法》的法规,日本政府将要指定此类化学药品为“Sitei Yakubutsu”。除“适当的用途”(例如,药品、化学分析的标准、大学和化学公司的研究等)之外,将禁止“Sitei Yakubutsu”的制造、进口和销售。这些指定符合未经批准的药品的现行法规,并且对当前的国际贸易活动影响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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